舟山一男子不服从出差安排被解雇!法院:公司赔偿24万
员工连续3次
不服从公司出差安排
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
员工却起诉
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近日
市法院审结了
这样一起特殊的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男子刘某于2004年入职某海运舟山公司,先后担任办公室主任、船员人事主管等职务。2015年,刘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10月,公司先后3次通知刘某赴深圳出差,但刘某均未执行。公司遂于当月19日至26日期间,以书面送达及电子邮件形式,分3次对刘某作出警告处罚。
同月27日,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规定的“在过往12个月内累计被书面警告3次(含)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不予任何补偿或赔偿”,向刘某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定海法院一审认为
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劳资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案涉《员工奖惩制度》在赋予公司处罚权的同时,也赋予了员工对处罚通知的申诉权,并明确了申诉流程,公司应当遵守。
该公司在第3次书面警告通知送达次日就书面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违背了“2个工作日”申诉异议期的规定。
法院认定该公司
构成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刘某的
工作年限和月收入情况
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24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
便向市法院提出上诉
市法院办案法官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用人单位应强化程序观念,提高规章制度适用的精细度,避免简单机械套用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务必严格执行作出的劳动者权益救济“承诺”,如通过向劳动者本人核实情况、制作笔录后交劳动者签字确认等方式,保障劳动者的申诉救济权利。
近日
市法院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
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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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新闻传媒中心综合编辑
记者:翁履平 通讯员:牟聪 陈倩琳
编辑/一审:严婷
二审:何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