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死4伤,大货车闯入集市惹祸!日照还有38人因酒驾被曝光!
3月4日,莒县公安局官方网站发布消息:2017年3月4日12时30分许,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一辆拉树苗的货车在桑园镇集市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接警后,莒县交警大队迅速处警,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并将驾驶人柳某(男,27岁,莒县招贤镇柳家庄村人)控制。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人轻微伤。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还有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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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自2月6日起,
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部署开展了集中查处酒驾行动。
结果是这样的
2月6日至3月3日,全市累计查处酒驾365起,其中醉驾4起。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同比均大幅下降。
经过近期持续的集中整治,日照市酒驾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部分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为了保证广大市民的出行安全,日照交警严格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坚持严查酒驾不动摇,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和市民的建议要求,现第一批对2月6日至8日查处的38名酒驾人员实名曝光。
第一批酒驾人员和所驾车辆
对以下38名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无证驾驶人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日照交警倡议:文明出行,从我做起。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安全,请自觉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莒县发布、日照交警、网信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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