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49)要求,市政府对本市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确定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本市自行设定部分)予以公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部门不得再向办事群众索要已经取消的证明材料。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主动调查等办理方式加大便民服务力度。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参照本清单内容,结合自身实际调整本地、本部门证明事项清单,并及时向市法制办备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