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耗子!休想跑!
听说10月19号24时,
国内油价将迎来第13次上涨,
你准备好了吗?
油价涨价之快,
确实让很多车主吃不消。
竟然还有人为了从中牟利,
动了歪心思当了“油耗子”——偷油!
刚加满一箱油,怎么突然没有了?
2017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梁某驾驶小汽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西二环高速服务区,发现被害人项先生的一辆大货车停放在该处,遂先用螺丝刀、扳手撬开油箱锁,再用所驾车辆安装的油泵抽油入改装的油箱内,盗走大货车油箱内的0#柴油约570升(价值3397元)。
同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梁某使用上述手段,在上述服务区盗走被害人姜先生的一辆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约200升(价值1192元)。
同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梁某使用上述手段,在上述服务区盗走被害人吴先生的一辆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约450升(价值2682元)。
同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梁某驾驶小汽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八路往五丫口大桥检测站200米处,使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陈先生的一辆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约650升(价值3874元)。
同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梁某驾驶小汽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西二环高速服务区(往顺德方向),使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邹先生的一辆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约350升(价值2034元)。
同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梁某驾驶小汽车来到广东省肇庆市江肇高速鼎湖服务区,使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翟先生的一辆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约200升(价值1162元)。
同月15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梁某密谋后驾驶小汽车来到佛山市321国道三水区段石湖洲大桥附近加油站旁(碧云路),使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李先生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解放牌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约600升(价值3486元)。
(网络资料图)
明知是盗窃行为,
他们却铤而走险!
最后他们又是如何
处理这些偷来的柴油呢?
有人以低价收购,最终......
被告人韦某、梁某盗窃上述货车柴油后,便开车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科技园附近113乡道旁一围闭建筑处。被告人张某、黄某明知柴油是盗窃所得,仍以每升3-4元的价格收购。2017年6月15日,民警抓获韦某、梁某、黄某,缴获作案小汽车、扳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以及在黄某处起获净重5.73吨的柴油、储油罐、油泵等一批。同年8月2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网络资料图)
综上,被告人韦某、梁某盗窃共7次,盗窃柴油共约3020升,金额共17827元;被告人张某、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柴油约3020升,金额共17827元。
检察院指控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某、梁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南海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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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韦某、梁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黄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梁某、黄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韦某、梁某、张某、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以黄某是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偶犯,赃物全部起回为由,请求对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梁某盗窃,被告人张某、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韦某、梁某处扣押了银色大众牌小汽车1辆、抽油设备1套、车牌3副、扳手1个、螺丝刀3个、铁杆1支、水管钳1个、自制F字型工具1个、链条扳手1个、老虎钳1个、裁纸刀1把、内六角扳手7个、手电筒1支、套牌号码7个、L型套筒扳手1个,自被告人黄某处扣押白色货车1辆、蓝色货车1辆、蓝色铁罐1个、棕色铁桶2个、白色塑料箱2个、抽油泵1台及柴油5.73吨。
南海法院审理
南海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韦某、梁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韦某、梁某、黄某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均已经起回,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黄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张某较黄某所起作用较大,但不宜区分主从犯,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1.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3.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4.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5.自被告人韦某、梁某处扣押的作案工具银色大众牌小汽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自韦某、梁某处扣押的抽油设备1套、车牌3副、扳手1个、螺丝刀3个、铁杆1支、水管钳1个、自制F字型工具1个、链条扳手1个、老虎钳1个、裁纸刀1把、内六角扳手7个、手电筒1支、套牌号码7个、L型套筒扳手1个,及自被告人黄某处扣押的蓝色铁罐1个、棕色铁桶2个、白色塑料箱2个、抽油泵1台,均予以没收并销毁。
6.扣押的柴油5.73吨,由暂扣机关予以发还给被害人,剩余柴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网络资料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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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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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法君提醒广大车主,车辆停驶过夜时,尽可能选有人看守的场所,不能随意停在路边,特别是人员往来稀少的偏僻路段。下半夜是偷油案件的多发时段,货车司机更要注意提高警惕。如确定油被偷后,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不要随意收购来路不明的汽油、柴油,以免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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