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男子竟敢转移查封保全物,结果让他后悔莫及
“这下麻烦来了,我要赶在法官前行动,把这批材料先藏起来!”
唐某是一间铝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某金属公司打官司的过程中,他萌生了转移财产的想法。
原来,另一边的当事人(某金属公司)早有先见之明,将某铝制品公司告上法庭后,也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而法院对上述这批材料已经进行了查封。
为什么说申请诉讼保全
也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
一个重要方式之一?
看完这个案例
大家就明白啦!
01
唐某转移财产的后果是什么?
2019年4月4日,某铝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在作出书面检讨后,向南海法院缴纳了一万元罚款。
没错,今天南法君想跟大家说一个“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案例,案子是如何一步一步发展到这个结果的呢?
原来,南海法院在审理原告某金属公司与被告某铝制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账户及厂房内货物、机器设备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厂房内已被法院查封的部分铝型材坯料(半成品)
经审查,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对某铝制品公司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了被申请人某铝制品公司厂房内1200吨挤压生产线壹条、600吨挤压生产线贰条和30吨铝型材胚料(半成品)。
但在法院查封后不久,
这批材料却突然不翼而飞了!
2019年3月13日上午,申请人某金属公司向南海法院报告称30吨铝型材胚料(半成品)已被非法转移。法院执行局干警接到消息后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情况,发现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30吨铝型材坯料(半成品)确被清空。
了解情况后,案件承办人马上联系唐某,但唐某声称在外地出差无法到场。在被告知擅自转移保全物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后,某铝制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承诺将尽快将查封物恢复原状。
18日,某铝制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打电话报告称已将原查封的30吨铝型材坯料(半成品)恢复原状,申请法院到场核实并重新加贴封条。
执行局干警到场后电话联系申请人到场确认,但其答复当日无时间到场。次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了书面材料,请求法院追究被申请人非法转移查封物的法律责任。
3月20日,经传唤,被申请人唐某到庭自述,并作出了书面检讨,承认某铝制品公司于2019年1月份已停止营业并将查封物30吨铝型材胚料(半成品)转移到其“借用的朋友场地”保存。
唐某表示已经认识到擅自转移查封物的严重性,深感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再次保证已将30吨铝型材坯料(半成品)恢复原状并将继续履行妥善保管查封物的义务。
唐某作为某铝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被查封财产的保管责任人,在明确知道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未经法院允许转移查封物的行为,已侵害了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扰乱了民事诉讼活动。执行局干警向唐某说明其行为的严重后果并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与捍卫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南海法院对被申请人某铝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作出一万元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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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执行局 邓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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