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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楠说法 | 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以外”,法律怎么规定?
2017年6月21日,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A公司厂区,阿光在驾驶小张的中型厢式货车在厂区内道路转弯时,车尾碰撞了在路边洗手的阿才,致使阿才受伤。
事故发生后,阿才被送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后共计产生医疗费133263.13元,全部由车主小张垫付,小张另垫付现金6500元。 2017年11月4日,经鉴定,阿才的损伤达一项九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263752.5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扣减被告小张已垫付的139763.13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23989.43元。
法院判决
一、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43989.43元予阿才。
二、驳回阿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故发生在“道路以外”
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因此,在类似案件中,保险公司应按上述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如当事人的核定损失仍未得到完全赔偿的,剩余部分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网络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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