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应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他们取得了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且累计居留时间不少于18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1、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出入境记录
4、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
5、符合规定的照片
6、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
7、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六个月,逾期未办理的,需向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外籍华人需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若想实现在华永久居留,包括华人在内的外籍人士可通过5种途径,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一是投资类。申请人需在中国连续直接投资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对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金符合额度要求。
二是任职类。在任职单位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需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及享受同等待遇,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
三是特殊人才类。即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籍人才。
四是婚姻家庭类。申请人需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士之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且每年居留不少于9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五是投靠类。包括未满18周岁,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且每年居留不少于9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老人。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7年6月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开始嵌入芯片,将证件签发管理信息存入其中。
如今,该证件已可被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识别核验,铁路、民航、保险、宾馆、银行等配套系统也相应改造,大大方便了持证人办理各项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