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盾律师说:孔令辉,你的256万赌债不用还了!|中盾律所
这个端午节,网民过的有料。因为:香港《文汇报》5月29日报道称,中国女子乒乓球国家队主教练孔令辉,被新加坡一家赌场诉至香港高等法院,追讨250多万港元贷款。本案原告为新加坡滨海湾金沙酒店娱乐场的经营公司,该公司向香港高院起诉。
诉状表示,被告孔令辉为该公司旗下赌场的顾客。双方2015年2月19日签订贷款协议,孔在同日向原告借取了100万新加坡元(约500万人民币),其中90万新加坡元为筹码,余下10万新加坡元则是原告成为“顶级玩家”的费用。但之后,孔令辉只清还了54.4万新加坡元,尚欠45.4万新加坡元至今未还清,赌场向他追讨逾45.4万新加坡元。
《文汇报》称,原告并未在起诉状列出孔令辉与香港有何联系,或在香港起诉的原因。
5月29日当事人孔令辉发表声明:
今天有媒体陆续曝出我在新加坡赌场欠资的新闻,现就相关情况声明如下:
一、2015年2月我经相关组织部门同意,利用春节放假4天带父母及亲朋好友去新加坡旅游,在居住酒店楼下的赌场,亲朋好友进去娱乐,我在旁边观看,期间帮他们去取筹码并留下相关私人信息。
二:今天媒体曝出此事后,我第一时间打电话追问当时在场的亲朋好友怎么回事,才知道当时有人和赌场有债务纠纷迄今未了,导致我被介入诉讼,我已第一时间请欠资者出面澄清事实,并保留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目前正值世乒赛期间,因此事件的发生对队伍造成的负面影响我深感不安,也请大家相信,我将与我的队伍通力合作,排除一切干扰,竭尽全力打好本次世乒赛,继续为祖国争取荣誉!
有网友问了:孔令辉怎么会在香港被起诉呢?香港高等法院能受理吗?香港保护赌债吗?最后孔令辉用还这个赌债吗?原告赌场为何不在新加坡起诉呢?为何不到中国大陆来起诉孔令辉呢?这个事件是否是乌龙事件?是否故意诋毁孔令辉?是否给中国乒乓球队抹黑呢?
就上述问题,有关媒体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锋律师,下面我们来听听张建锋律师是分析:
首先,张建锋律师表示,孔令辉这个事件,涉及国际私法,准据法、冲突规范等专业法律问题。就香港高等法院管辖受理来讲,这个事件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至少有且必须有一个和香港有关系,香港法院才能管辖受理,否则不能受理。
比如:假定孔令辉有香港永久居民资格,假定原告在香港有注册、假定赌债贷款协议有约定香港管辖并适用香港法作为准据法等等情况下,香港法院才有管辖受理权。
如果说,这个事件存在以上假定的连接点,那香港高等法院就能受理。
其次,中盾律所主任张建锋律师表示,即使香港高等法院能够受理此案,香港法律也是不保护赌债的。但香港属于英美法系,是判例法体系,在已往的个别判例中,有部分保护赌债的判例。这个赌债案件能否被保护,主要看,这个赌债案件和以往的判例是否一致?
再次,最终孔令辉用还这个赌债吗?
张建锋律师表示,这个赌债最终无法执行,孔令辉不用还。因为不管是新加坡的判决还是香港的判决,都需要中国大陆法院来协助执行。但我们国家在国际私法协助执行上,明文规定,对于违反中国法律的,违反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判决,都不予承认与执行。因为赌债在中国大陆是违法的,不予保护的,所以中国大陆法院不会承认和执行中国香港法院或新加坡的判决。
最后,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锋律师回答了为何原告不在新加坡起诉?不在中国大陆起诉?张律师表示,很有可能,新加坡的法院明确表示,此案将来无法执行,导致浪费司法资源,所以劝原告被在新加坡起诉。在中国大陆起诉,也是一样的结果,因为中国法律不保护赌债。
就乌龙事件,抹黑中国乒乓球队,侵犯孔令辉名誉等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锋也做的具体的解答。
下面我们具体听听张建锋主任的观点
一、我们不要捕风捉影,媒体报道,特别是香港的报道媒体,要有事实根据才好。
二、抛开孔令辉个人声明除外,对于网上的讨论,在法律上要遵守规定。
三、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任何事情总要允许当事人发表一些看法,要允许人家的辩解。即使是司法也有当事人辩护和律师辩护。
至于孔令辉是否说的是事实?相信体育总局会查清楚的。
四、孔令辉欠债还是其亲友欠债200多万,从其声明中可以看到所属事实,不过大家要知道在中国大陆法律是不支持任何赌债的。
五、司法管辖权问题,新加坡的公司到香港入禀香港法院,可能孔令辉有香港永久居留权(猜测),这也是前些年香港搞了一个优才计划,大陆内地的居民拥有特殊贡献或者技能的人可以申请香港优才计划,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六、相信孔令辉处理好该债务纠纷后,新加坡的滨海湾金沙娱乐城撤诉的可能性比较高。是否是乌龙事件,需要证据来证明。抹黑和名誉受损,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就具体法律规定而言,中盾律所主任张建锋律师,做了一下详解:
入禀,就是起诉、上诉的意思。解决此案,首先要解决用那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审理这个案件?这就是确定准据法的问题。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也就是用哪里的法律规定来解决这种跨国跨地区纠纷。
此案件的准据法,首先需要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予以确定;其次,案件目前被诉到中国香港,需要依据中国香港冲突法来确定法律适用问题。
可以从中国香港法对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范围来进行推断,看看中国香港法律是否可以审理此案。中国香港法律对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包括:
第一,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即只要合同当事人的选择是善意的、合法的,所选择的法律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不相违背,则可以将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认定为准据法;
第二,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确的选择,法院将根据与合同有关的因素,如用于支付的货币、订立合同的语言和术语、当事人的住所和解决争议的法院地或者仲裁地等,来推定当事人可能的默示选择;
第三,如果法院无法推定出当事人的默示选择,便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考虑合同的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所在地、当事人住所或者居所、法人所在地和当事人业务所在地及合同的性质主旨,最后确定适当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对于管辖权,在下列情况时,中国香港法院可就对人的诉讼行使管辖权:
第一,被告身在中国香港,而法院的起诉文件在中国香港送达被告;
第二,被告自愿受中国香港法院的管辖权;
第三,被告在中国香港以外的地方,而中国香港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规则》(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第11条之规定,批准将起诉文件于外地送达被告。
案件被起诉至中国香港法院,那么在诉讼程序上,应该将会按照香港法律的程序规定来进行。
以我国大陆为例,赌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赌博发生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赌债合同无效。
在赌博被认定为非法的地区,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形,赌博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处罚。
目前在中国香港,赌博也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但在中国香港,有过赌债合同被法律保护的先例,由于两地法律规定不太一样。
中国香港法院的判决,对于涉及大陆公民的部分,还牵扯到执行的问题。我国内地目前有一些与港澳地区司法机关关于司法协助的文件,以孔令辉案件为例,如果中国香港法院判决其偿还赌债,判决生效后,一旦香港法院向内地司法机关要求司法援助,因判决违反我国内地的法律规定,所以,该案不一定能被执行。
如果孔令辉的说法属实,则需要结合此案相关的借款合同等证据,厘清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对实际借款人、代领筹码人、联系人等作出准确认定,依法判断孔令辉是否需要对该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但不论此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孔令辉与出借方是何种法律关系,如果存在恶意编造和传播的情形,将涉及对孔令辉名誉权的侵权问题,相关责任人需要对此承担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锋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