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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知识问答(二)

2016-11-16 庐阳发布


14.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谁来主持?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省一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15.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所在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选举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选举结束时自行终止,下次换届选举时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新的选举委员会。


16.为什么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同时是代表候选人?

为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17.如何做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推选任命工作?

选举委员会一般应由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部门中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提出选举委员会成员人选建议名单,提交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程序任命产生。


18.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如何提出辞职?

如果有个别县、乡领导干部确因选举组织工作需要必须参加选举委员会的,在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辞职的具体程序可以考虑,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辞职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并向下一次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后是否要公告,法律没有规定,为保证选民的知情权,可以将这一情况告知选民。


19.选举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0.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原则是“基数加人口数”,并且不得超过选举法所规定的上限。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4)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

在代表名额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代表名额所需人口数如下:(1)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2)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3)设区的市、自治州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5)乡、民族乡、镇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

同时,选举法还规定,(1)人口不足5万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2)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这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对人口少的地方的代表名额作出的特殊规定。


21.对聚居的少数民族多和人口居住分散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有何特别规定?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聚居的少数民族多和人口居住分散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有一定的照顾,经过法定程序,可以在基数加人口数确定的代表名额基础上,另加5%。

适应该规定的地方包括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以及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但不适用于自治州、市、市辖区以及镇。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指聚居的少数民族种类多,而不是聚居的少数民族的人口多。对于“聚居的少数民族多”和“人口居住分散”的具体标准,可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另行增加代表名额需要经过法定的决定程序:(1)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增加代表名额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增加代表名额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乡、民族乡的代表名额,一般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但另行增加的代表名额,须由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22.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确定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原则上是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作出决定。具体程序是:(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2)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乡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的规定是为了对代表名额的确定进行监督。如果上级人大常委会发现代表名额的确定存在问题,有权予以纠正。


2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确定后可以变动吗?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即在选举法修改通过,重新规定后的第一次换届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依据新的规定重新确定。而对于确定的代表名额,以后的换届选举都要按照这个名额执行,不再重新确定。人口的自然变化也不影响代表名额。

但是,选举法也规定了可以依法重新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特殊情形,以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可以重新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法定情形:(1)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人口的变动较大的;(2)因为重大工程建设造成人口的迁出或者迁入,人口的变动较大的。如果以上原因导致人口增加或者减少的幅度不大时,不需重新确定代表名额。如果只是行政区划的名称发生变化,面积和人口都没有变化,也不能重新确定代表名额。


24.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如何进行分配?

代表名额的分配,是指根据选举法所规定的权限和原则,将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

2010年的选举法修改,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要按照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

对于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应当保证其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至少有1名代表。此外,有少数民族聚居或者散居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应当遵循少数民族选举的相关规定。


25.聚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如何确定?

(1)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保证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只要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不论聚居的少数民族的人口的多少,都应当保证其至少有1名代表参加当地人民代表大会。(2)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到境内总人口数的30%以上,能够保证其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中有相当数量的本民族的代表,所以不需要照顾,否则反而会造成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不平衡。(3)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民族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4)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为了保证其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参加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低一些,但是不得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二分之一。(5)乡、县、市辖区、市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26.散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如何确定?

选举法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散居是相对于聚居而言,指人口居住比较分散,不能连成一片。和聚居一样,散居也是相对的,并且有一定人口数量的要求,必须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有一定的比例。


来源:江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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