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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运营+售电业务——“社会资本”可以搞个小型“电网公司”咯!

2016-10-12 北极星输配电网

编者按:业内翘首以盼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下称《售电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下称《配网办法》)两大核心文件终于出炉。分析人士一致认为,这两大文件堪称新电改两年来改革力度最大的政策,电网垄断能力大幅受限,将在根本上有效推进整个改革进程。

电改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

此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2015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曾明确提出,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与能源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林伯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这两个办法是对电改9号文的细化,会催生一批新的配售电业务主体。但由于售电业务比配电业务门槛低,所以售电将在市场上激起更大反响。

根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10月10日,全国各省市已注册成立的售电公司至少已达1459家。

售电公司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

《售电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的6项准入条件,其中最核心的为第二条的资产要求。

具体来说,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这一最低门槛实际上并不高。”林伯强分析,正因为如此,短期之内预计会出现售电公司注册高潮,很多与之相关联的企业都会过来尝试,试图分一杯羹。

《售电办法》提出,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从目前已经成立的1459家售电公司情况来看,注册资本在10亿元~50亿元区间内的不足1%;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2亿元这个区间的约占89%;500万以下占9%左右;其余范围内合计不超过1%。

同时,国家也明确了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售电业务的8项条件,其中最核心的一条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尽管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比没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有一定优势,但是它们和国家电网、5大电力公司相比,就毫无优势了。”林伯强分析,《售电办法》并没有对国家电网和5大电力公司的售电业务作出一定限制。

广东一售电公司负责人指出,售电公司可能注册得多,但赚钱并不容易,除了面临国家电网和5大电力公司这些超级玩家的外部竞争,还将面临两大挑战。

“一是售电公司有没有客户?能否争取到一定数量的客户?二是售电公司的核心价值是什么?中小企业客户从售电公司能否比从电网买电更为便宜?除了售价低外,售电公司能比其他同行提供哪些增值服务?”

因此,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两三年内售电行业将会出现一个激烈的优胜劣汰的过程。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网

相比售电业务,配电业务的改革难度更大。

林伯强分析,尽管《配电办法》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但配电毕竟是一个技术门槛高、资金密集型的业务,同时需要承担更多其他的责任,所以这并不是一门大众生意,吸引力相对有限。

根据《配电办法》,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

前述售电公司负责人介绍,目前拥有配电业务的企业相对较少,主要是基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例如像魏桥这样的企业集团、油田、煤矿或者一些开发区,整体数量很少。

国家要求,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项目业主须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配电办法》提出,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目录销售电价。

此外,国家强调,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据国家发改委官网10月11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9号文)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下称《售电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下称《配电管理办法》)。

《售电管理办法》明确了售电企业的电力买卖对象。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准入门槛上,《售电管理办法》规定,售电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在此基础上,售电量与资产挂钩: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对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而言,所需履行的义务中还包括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一旦被纳入黑名单,该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将面临重罚。

业内普遍认为,《配电管理办法》的改革力度大于预期。文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根据细则,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皆适用本办法。

管理方法称,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目录销售电价。

长期关注电改的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称,国家发改委发力增量配电,一是为了拉动社会投资,抑制社会资本投资下滑的趋势,给社会资本提供新的投资增长点,给政府推行的PPP模式提供好的载体;二是切实落实中央9号文提出的“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的要求。增量配电业务的盈利前景在于,一是以配网为基础,开展售电业务,实现配售一体化;或进一步实现多能互补,实现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获取更多商业利益;二是单独的配电价格核定将成为必然,可通过收取配电价格回收投资。

但上述两份文件的表述中,依然可以看出各方博弈的痕迹。比如,《售电管理办法》给电网企业设定了“禁区”,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据了解,有部分地区曾提出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专用输配线路向电力用户直接供电,但遭到了电网方面的反对。经过多轮讨论、博弈后,最终《配电管理方法》明确,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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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能见度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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