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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电网成本 这次我们是认真的!发改委发布: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

2016-11-17 北极星输配电网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方案,据了解省级电网输配电业务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机制有利于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竞争环节电价,促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经过反复研究,在多次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及部分企业的意见,总结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并借鉴国外成熟市场通常做法的基础上,发改委起草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我委会同有关方面拟定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1月27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传真和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箱请发至:jgsdlc@ndrc.gov.cn。传真请发至(010)68502730。网上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价格司子站。

附件:

1、《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6日


关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要求,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为规范政府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定价行为,制定本办法。

省级电网输配电业务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机制有利于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竞争环节电价,促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经过反复研究,在多次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及部分企业的意见,总结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并借鉴国外成熟市场通常做法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参照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成功经验,从我国所处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出发,立足“管细管好管到位”,引入了现代激励性监管的理念,通过机制和规则约束电网企业无效投资,加强对电网企业监管。按照逐步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的目标要求,《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独立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输配电价核定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以提供输配电服务相关的资产、成本为基础,先确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核定输配电价。输配电价实行事前监管,监管期暂定为三年。新的定价办法明确了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为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是明确了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办法》将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分为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价内税金三个部分,对影响输配电价定价的相关要素,如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等均规定了具体核定标准,对不得计入输配电价定价范围的成本费用、资产等也作了明确规定。此外,还规定了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的计算办法,提出了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初步思路,既有利于强化成本约束,也有利于确定合理收益水平,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建立了输配电价调整机制。规定了监管周期内投资、电量发生重大变化或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等不同情况下调整输配电价的办法;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考核电网企业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的输配电价调整机制。

四是建立了输配电价激励约束机制。规定了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与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差额的处理方法,实际投资额低于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相应倒扣准许收入;超过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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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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