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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控制权纠纷 案例分析会(7)|创品牌,商界打拼靠的是“真本事”;争股权,家族内斗经历了“三重门”

贾明军律师团队 家族律评
2024-08-23

题记:

从只有四名员工的路边“小店”,

发展成中国最大的连锁零售品牌。

一场本以协议解除的离婚纠葛,

经历“过期门”、“二奶门”、“入狱门”,

如何演化成了牢狱、诉讼与夺产错综交织的“大战”?

法律要点:

1.李阿贵提起的所谓“股东知情权”诉讼有无法律依据?

2.股东能否查询“会计账簿的制作依据即原始凭证、合同文书、银行对账单”等?

3.股东在提起维权诉讼时,能否对公司账册进行查封?

4.股东的账册查阅权能否由会计师等专业机构代为行使?

5.公司的董、监、高的任免程序如何规定的、章程可否做特别约定?

6.公司监事提起要求追究董事长张阿富的诉讼是什么性质的诉讼?

7.能否书面约定限制配偶离婚时对股权的分割请求权?

前车之鉴:

1.公司股权结构的设计为何是公司发展的基石?

2. “夫妻”公司的利弊有哪些?

3.为何企业“内斗”损失更大?

4.如何看待风险投资在家族“内斗”中的态度?

5.如何最大程度避免离婚引发股权斗争对子女的伤害?

6.企业家的命运就是企业的命运吗?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案情简介

在天海市生活的民众,有几个从来没有逛过“同花舜”购物城呢?不管你们信不信,反正我是去过N次,里面的商品都是明码标价、货真价实的,至少让人没有“水货”和“伪劣”商品的担心。

在天海市,有30多家“同花舜”的连锁店,从规模和口碑来说,还是不错的。可是,这种良性发展的势头,似乎到了2007年就戞然而止。回首这家企业的发展历程,尤其是“同花舜”品牌的由来,还是要从创始人张阿富与李阿贵说起。

朋友结为姻亲,生意日渐红火

1991年,创始人之一张阿富和李家妹结婚。1994年,张阿富与自己的“小舅子”李阿贵各出资2万元合伙开了“一路发”杂货店。当时,店里的生意都是自家人打理,据李家妹回忆,当初弟弟李阿贵负责进货,自己负责收银,而张阿富主要负责店面工作。

创业之初虽然艰难,但一家人齐心上阵、各司其职。在1994年,“一路发”杂货店就已经实现了20多万元的月销售额,这在当时,是一个很不错的数字。2004年,双方一同成立了公司,企业名由“一路发”正式改为“同花舜百货连锁”,以“同花舜”的企业标识、商标开始立足全国市场。随着国人消费水平的提升,百货连锁的生意也越来越旺。

离婚后的“去家族化”,矛盾开始显露

生意虽然越做越好,但张阿富和李家妹之间的感情却越来越糟。李家妹隐约感觉到,曾经一同熬过苦日子的丈夫,似乎悄悄地发生了变化。张阿富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两个人之间的感情也越来越淡漠。到了2006年,李家妹和张阿富正式办理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房产和现金归女方,企业股权归男方。此时,同花舜的公司股权,张阿富和李阿贵各自持有50%的股权。按道理说,张阿富名下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何李家妹会在离婚协议书中同意放弃同花舜公司股权?按照她的解释,她当时只在乎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也不知道男方外面有“小三”。为赢得抚养权,其他任何财产都可以放弃。

离婚后,张阿富和李阿贵仍然是同花舜持股各半的股东。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位股东之间的矛盾也开始慢慢显露出来。2007年底,同花舜引进了“辉金”资本和“本勤”资本两家风险投资机构,合计募集到3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投资机构的加入,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开始发生变化,张阿富与李阿贵两名自然人各占47%股权,辉金资本和本勤资本各占3%的股权。

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张阿富对外一直作为企业领袖的形象,地位逐渐稳固,而李阿贵则习惯隐在了幕后操劳。在同花舜初步拟定上市计划后,为了壮大企业以适应上市要求,张阿富开始着手上市前的“去家族化”及股改。为达到“去家族化”及股改的目的,张阿富和两家投资机构、李阿贵共同协商并达成协议,一致决定支持李阿贵另立门户,而同花舜则主要由张阿富一个人继续控制经营。张阿富在董事会上明确表态,同花舜未来会向李阿贵新创的企业提供资金,两人独立负责各自品牌,互不干涉。这一条件得到了李阿贵的同意。伴随着李阿贵新创的汽修连锁公司的成立,双方的矛盾似乎得到缓和。

但好景不长,由于新创设品牌并没有李阿贵想象的那般简单,加之双方在资金投入上有分歧,这一切都使得李阿贵“另立门户”的计划发展的异常艰难。由此,“去家族化”及股改上市之路,因种种原因走得并不顺畅。

2009年,就在同花舜传出欲收购上市公司天天股份以谋求借壳上市的前夕,“内讧”事件突然暴发!

张阿富遭遇“二奶门”,“内斗”拉开序幕

2009年3月,张阿富的“二奶门”事件被曝光。有一女子在天海人民广场召开新闻发布会,自称与张阿富相处八年并产下一子,并以其5岁儿子的名义向张阿富索要5000万元的抚养费。一时之间,张阿富身陷“二奶门”的负面传闻中,无法自拔。

“福不双至,祸不单行”,几乎同时,李家妹又爆料张阿富还有“三奶门”,并通过一纸诉状向法院起诉张阿富重婚,并欲推翻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张阿富名下的股权。

作为公司董事的李家妹向媒体称,由于公司部分董事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2009年6月,她和公司监事梅芬芳,曾带着审计人员欲进入公司开展审计,但均遭到公司“阻挠”,随后她也报警处理。由于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都进行不下去,李阿贵只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查封和审计。李阿贵还称,法院已裁定对“同花舜”公司自2007-2008年两年的财务报告、财务账册及会计凭证进行证据保全。

2009年8月某日,李阿贵的哥哥李大贵来到公司,他手持李阿贵签名任命其为“副总经理”的“任命书”,要求进驻办公,遭到了公司拒绝,这使得张阿富和李阿贵两家之间的矛盾公开激化!与此同时,李家妹以董事的身份爆料,称张阿富在公司大权独揽,自己和弟弟李阿贵在公司被“架空”。随后,同花舜公司发表声明,谴责李家姐弟“侵害、破坏公司的行为”。“同花舜”法务部称: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有关合营公司所有重要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应有董事会超过半数董事投赞成票方可通过。公司章程还规定,公司任命总经理、副总经理,都需要董事会过半表决后批准。而李大贵带来的委任书,是由个别董事擅自推荐委派,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希望双方通过正常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至于李阿贵提出的股东知情权诉讼,“同花舜”公司对此回应称,目前此事已走上司法程序。

对于同花舜公司的回应,李家妹却不赞同。她表示,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李阿贵负责公司人事,享有提名副总经理的权利,无需经过董事会的决议,而董事会只能在该人选不能胜任时做出决议将其辞退。

2010年2月,天海市天溪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同花舜拒绝股东查账审计属违法,要求同花舜将财务报告、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提供给李阿贵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账目审计,并提供不少于1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同花舜不服,随后提起上诉。

由此,双方各执一词,各方都陷入相互指责的“混战”及官司诉累之中。

同花舜再陷“质量门”,公司面临严峻考验

2010年7月,同花舜的家族内斗尚未平息,却又遭遇了“质量门”事件。

资料显示,同花舜销售的奶粉分别从美国、丹麦进口,但市质检局发现进口奶粉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与此同时,检疫证明还可能存在造假行为。虽然此事引发了不小的波澜,但随着公司努力的协调与时间的冲淡,“质量门”风波最终未对公司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

张阿富再陷“牢狱门”,家族内斗趋于白热化

2011年3月某日,天海省公安厅网站发布公告称,天海市公安局对天海市同花舜公司个别高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展开调查,已与部分管理人员接触并核实情况。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张阿富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后,签署了委派其妹张小美作为新的董事长的委派书,同时,提名金某为新的总经理。委派书显示,张阿富因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暂不适合继续担任同花舜董事长,委任张小美担任董事长;提名金某担任公司总经理”。2011年3月某日,张小美即向董事会成员提请正式任命金某为新任总经理,第二天已有过半数董事签署同意,任命新总经理之决议生效。与此同时,公司内部网站上亦贴出了“学习公司章程,维护大局稳定”之类的公告。

事件虽然稍有缓解,但发展显然在继续恶化。

据张小美回忆,2011年3月底,其与公司法务被冲进公司的不明身份者“限制人身自由”到晚上7点多。此后公司保存公章资料的两个保险柜先是被人堵住锁孔,后在次日发现被撬,副董事长李阿贵也于3月底在公司内部系统上发布文件,欲对同花舜法务经理项某、人力资源部经理进行停职。

公司声明更换董事长,公司民事赔偿再立新案

2011年4月,同花舜公司发布声明称,鉴于公司原董事长张阿富已被依法逮捕,目前不能履行董事长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由同花舜公司创始人兼副董事长李阿贵先生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务,对外代表公司。

2011年4月,同花舜公司监事向天溪区法院起诉原董事长张阿富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一审由天溪法院受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张阿富返还未用于公司事务的资金300万余元。

除此之外,公司监事还代表公司起诉张阿富,要求返还其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期间,非法占用、使用公司资金3600万元。

天溪区法院已经查封了张阿富部分股份和账户。

交纳“天价”诉讼费,张阿富被诉“股权”纠纷

 2011年 4月,李家妹起诉张阿富重新分割离婚财产的案件,由天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该案案由为股权纠纷。立案同时,李家妹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裁定查封了张阿富持有的同花舜20.87%的股权和关联公司部分股权。李家妹诉讼请求为分割张阿富所持有的同花舜的一半股权确认归自己所有,或折价补偿4.7亿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起诉仅诉讼费就高达239万元!

天价离婚案引发了外界极大关注,2011年6月,李家妹特别在微博刊发了她的声明。她表示,当年,为了不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她选择了不公开离婚信息;为了不影响她弟弟和张阿富的合作关系,甚至离婚的整个过程都瞒着弟弟李阿贵。离婚时,包括股权在内的很多财产并未做分割。现在,她感到无比气愤,并表示:“其后张阿富多次向媒体和公众说我离婚时把持有的同花舜股权全部给了他。他这是明目张胆地打劫我财产”。在微博中,李家妹还说道:“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我从来都没有放弃过我的股权。今天,我终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争取我的权益,让法律为我讨回一个公道!”

刑事指控被判重罪,数罪并罚获刑12年

2011年4月,张阿富等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一案,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张阿富等4名嫌疑人执行逮捕。2013年12月,法院判决张阿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等罪名成立,判其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人民币。

张阿富的传奇人生,自此走向暗淡。


法律要点

1.李阿贵提起的所谓“股东知情权”诉讼有无法律依据?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天溪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主要是依据《公司法》第33条,其中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股东是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陪同股东一同到现场查账。股东查账所需要的时间通常要看公司提供资料的规模、公司配合程度、以及公司财务制度是否完善等。笔者在实践中也遇到公司仅提供1天的查账时间,而股东和会计师需要在1天的时间内完成10年账目的审查,这种做法有待商榷。

2.股东能否查询“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合同文书、银行对账单”等?

从司法实践来看,参考天海市中院(2009)天中法民二终字第2290号判决书的观点,天海中院认为“法律并未将原始凭证包含在会计账簿内”,因此法院认为股东不能查阅会计原始凭证。但是,也有法院认为原始凭证可以查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都有此判例。同时,如果涉案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则法院也会依据公司章程自治的原则,判决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行使股东知情权。

因此,股东查阅权能否包括会计原始凭证,还要看案件所在法院的司法实践或公司章程中是否有特别约定。

3.股东在提起维权诉讼时,能否对公司账册进行查封?

由于资料所限,笔者没有查证到法院是否实际“查封”了公司的账册,但媒体报导中,似乎法院支持了李阿贵为行使股东知情权而对公司账册申请查封的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的类案判决中,法官很少用“查封、扣押”的方式保障股东查账。法院一般是责令公司配合申请人到公司账册存放处查阅,并安排适合的查账场所,根据判决核准的查询范围查账。有的法院甚至支持申请人对会计账簿进行复印(加盖公司财务核对章)的请求。为避免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一般民事案件不会采用强制的“查封”措施。

4.股东的账册查阅权能否由会计师等专业机构代为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由于会计账目专业性强,允许股东聘请专业人员查阅会计账簿有利于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公司股东由于认识水平、知识结构等方面的限制,本人可能无法理解会计账簿等财会资料,法律允许股东委托他人协助查阅会计账簿,可以避免公司股东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流于形式,从而更好地实现其对公司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的了解。

5.公司的董、监、高的任免程序如何规定的、章程可否做特别约定?

本案例中,在家族内斗过程中,多处涉及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经理)的任命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是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公司法》第44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0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既然同花舜公司章程规定,现任董事长有权提名更换“董事长”的人选,符合意思自治范畴。如果其他股东认为张阿富不能行使此项权利,需要启动股东会修订公司章程的程序。

《公司法》第46条则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同时可以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6.公司监事起诉董事长是什么性质的诉讼?

公司监事向天溪法院提起了两起涉及“张阿富涉嫌侵害公司利益、侵占公司财产”的民事诉讼,为监事代表公司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李家妹是否有权在离婚后要求分割前夫名下的股权?

这个问题主要需要看他们签订的生效离婚协议中,是否已经对股权归属进行了约定。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张阿富和李家妹离婚时,两名子女归李家妹抚养,股权归男方张阿富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除非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否则李家妹提出“重新分割”推翻原离婚协议的胜算不大。本案中李家妹在离婚后,又提出股权确认纠纷诉讼,并在缴纳了两百多万元诉讼费后,又予以撤诉,不排除是考虑了法院败诉风险的可能性。也不能说李家妹花了百万诉讼费立案又撤诉、似乎官司“白打了”,提起此项诉讼本身也许更侧重于“心理战”和“媒体战”,而并非是寻求胜诉的最终结果。

8.能否书面约定限制配偶离婚时对股权的分割请求权?

在电影《游龙戏凤》中,刘德华饰演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兼CEO因多次离异,公司董事会要求其必须与舒淇饰演的澳门女孩在婚前就财产进行公证,并要求女方承诺在离异时获得的索赔不得超过一定金额,以防止上市公司的股权产生重大变化,影响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之间签订的协议如果属于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性质则为有效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约定,就可能属于离婚协议性质的条款,只成立、不生效。这一点,在签订相关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区别。


前车之鉴

1.股权结构的设计为何是公司发展的基石?

有观点认为,股权均等是同花舜股权架构的一大败笔。“过于均分的股权结构为家族企业的发展埋下了祸根”,天海商学院商业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直言不讳地称,“各占47%这样的股权结构很容易引起股东之间的纠纷,因为谁也没有占优势的表决权”,“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人选由张阿富方和李阿贵方分别委派,这种分猪肉的方式本身就不符合现代公司管理理念”,这样的制度设计所埋下的后患在之后的纷争中确实都浮出了水面。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并非股权均等就一定发生纠纷,某知名火锅连锁品牌在2001年成立之时,张某、舒某夫妻和施某某、李某某夫妻4个人的持股比均为25%,后来上市成功、做成“火锅一哥?这种观点认为,股权背后的“人心”,更决定了企业的兴衰成败!

2.“夫妻”公司的利弊有哪些?

一些创业投资者看好夫妻创业,是因为这种创业关系效率高、低成本,具有天然合伙的优势;夫妻共同负担债务,债权人的利益更容易得到保障。但夫妻作为企业的主要股东或管理者,其夫妻感情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决策,也是隐患。夫妻关系的要素,更侧重感情关系,相对于其他关系而言并不稳定,更难通过商业安排来解决夫妻感情的矛盾。

大部分创业夫妻的“离婚门”对企业的影响,是所有权切割的问题,不一定涉及公司控制权的问题。只要股权结构没有大的缺陷,公司能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继续正常经营、不陷入公司僵局,即使夫妻间有重大纠纷,一般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特别是没有持股的一方,夫妻关系恶化后,可能连进入公司大门的机会都没有了,更不用说“影响”公司经营了;即使双方均持股,除非工商登记股权持有比例均等,否则一方作为小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上,难有发言权,不易撼动大股东的决策地位。

3.为何企业“内斗”损失更大?

就本案来看同花舜大股东层面内斗,导致企业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上市受阻:两大家族股东的内讧升级,使同花舜多次错失了上市的时机。  

(2)丧失良机:由于股东内斗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严重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作,公司因此“被迫放弃某地区高铁投标、某市知名商场的进驻等重要市场拓展项目”。

(3)亏损加大:2011年6月,一位同花舜前高管透露,同花舜内乱已波及公司经营,近来同花舜利润急挫,5月的公司净利润仅数万元。很多公司前高管认为,管理层的内乱对同花舜的影响已逐渐显现,“再斗下去,同花舜多年的努力只会付诸流水”!

(4)信誉受损:公司股东内斗也在无形中重创了同花舜的品牌美誉度。据调查,截至2011年3月底,66%的网民认为,两大股东内讧将使得同花舜“迅速走向下坡路”和“可能倒闭”,只有20%的网民认为“对公司影响不大”;此外,另有35%的网民表示自己将不会再到该企业购物。

4.如何看待风险投资机构在家族“内斗”中的态度?

部分观点认为,风投机构一般都是以“金钱”为导向,往往会给人“冷血无情”、“唯利是图”的印象。具体到本案例,部分网民也认为,风投机构所有的行动指南都是为了利润最大化。投资同花舜的风投机构,最终目的就是扶植同花舜IPO上市,套现走人。一般来说,一旦家族企业的家族股东之间爆发矛盾,风投机构通常都会选择“能力强、有胜算”的一派,而不将其道德评价放在第一考量。但是在高度“人制”的家族企业中,风投机构一味的站在所谓的“强者”一边,甚至是“坐山观虎斗”,未必就是明智之举。一旦发现家族企业中各方创始人之间的矛盾,或许也可以尝试从中斡旋,从第三方的视角为深陷内斗的双方提供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风投机构积极参与斡旋,最终也是为了被投企业不被内斗拖垮,避免自己“血本无归”。

5.如何处理因离婚引起的股权斗争事件中对子女的伤害

张阿富和李家妹之间的“斗争”,使得他们的女儿左右为难,甚至思想压力巨大。2011年3月,张阿富的女儿在微博中表示:“求求你们了!放过我家人吧,不要赶尽杀绝啊!你们也是我家人!大家一家人,何必自相残杀呢?!我真的很心痛!”而同样在3月,她又更新微博表示:“我很痛心那个被利用的我妈”;4月她的微博还说过:“我现在真的很想死!”

父母“内斗”,对子女的影响潜移默化,父母可能没有意识到,或者根本“顾不上”。也许,一方在争斗最后,得到的是物质,但失去的却是亲情,甚至是子女健康的心智。这一得一失之间,熟重熟轻,答案不言而喻。但现实中发生的真实的离婚争股案例,却不禁让人唏虚。

6.企业家的命运就是企业的命运吗?

2020年11月,福建省某市人民法院对知名运动品牌“喜得凤”的法定代表人木某公开审判,木某因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而获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而涉案的喜得凤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2004年,“喜得凤”仅运动鞋一年销售680万双,服装销量高达450万套,年销售额达到6.2亿元,远远领先今天许多的运动品牌。然而,企业创始人锒铛入狱后,企业的命运则是破产重整。创始人之所以身陷牢狱之灾的原因,往往是企业巨轮因资金链断裂、无奈下沉的结果所致。

从今天的视角来看,张阿富早已入狱9年,但“同花舜”购物中心还在坚强的活着。虽然没有旧日的如火如涂,但也是天海市民日常购物逛街的选择之一。虽然张阿富的名字逐渐淡出公众视野,但经历风雨之后,他参与创办的品牌依然还在屹立,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也给了即将重获自由的张阿富多了“东山再起”的资本和筹码。而对于其他创业者来说,如何借鉴上述案例的分享,通过对企业内部治理的打造,使得创业者个人的命运与企业发展的命运真正独立,各自成为两道绚丽的风景线,恐怕是一个永不过时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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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明军律师团队

美编|笨鸟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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