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家族财富控制权纠纷 案例分析会(19)|花心丈夫为情人以身“试法” 忠诚妻子为家庭独斗“小三”

贾明军律师团队 家族律评
2024-08-23

题记:

事业家庭双丰收的花心老板

为享“齐人之福”不惜以身涉法

隐藏在背后支撑“半边天”的家庭主妇

为挽回家庭损失独自与小三对簿公堂

法律要点:

如何认定与婚外异性办理“婚礼”,是否构成重婚罪?

夫妻一方以行使“家事代理权”为由的财产处分是否有效?

如何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前车之鉴:

企业主如何处理婚姻与企业的关系?

如何使用婚姻协议,避免婚姻对企业的影响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案情简介

俗语说:“一个成功男人的背后,一定有一位默默付出的女人”。这句话用来形容李阿女与张阿男夫妇是再恰当不过了。张阿男是一家电子科技公司的老板,身价不菲,绝对是外人眼中“成功男人”的典范;而妻子李阿女虽然是“985高校”毕业的高才生,但为了让丈夫全心全意地在商场拼搏,不惜放弃外资企业丰厚报酬及本人的前途,甘心做张阿男背后的小女人。但现实是残酷的,李阿女万万没有想到,她心中的“好丈夫”、“好爸爸”,也有那么不为人知的另一面。

事业得意,花心老板欲想“齐人之福”

这几年,张阿男在商场上可谓顺风顺水,他办的企业,很快就成为了业界知名的公司,很多人也都想巴结这位年青有为的大老板,他也随波逐流,经常出入夜总会之类的风月场所。在那些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的环境里,他身边环绕了许多漂亮的年轻女孩,张阿男的虚荣心得到的极大的满足,他觉得自己仿佛成为了古代的“君王”,坐拥佳丽,好不痛快!也就是这样的场合里,张阿男结识了“红颜知己”小月。

说来也奇怪,这些年在张阿男周围打转的“花蝴蝶”也不在少数,但张阿男就是对小月特别着迷,他总觉得小月身上有着与众不同之处。小月自幼聪慧,但由于家境贫寒、父母身患重病,为了赚钱救治父母,才不得不沦落风尘,她优雅的谈吐和骨子中透露出的那股傲气,让张阿男从心底里喜欢。不久张阿男便要求小月离开夜总会、跟着自己。虽然小月知道张阿男有妻有女,且也听张阿男说过,他的妻子为他付出了很多、他是绝对不可能离婚的,但小月觉得反正自己也厌倦了现在的生活环境,如果和张阿男在一起,不但有人可以照顾自己,而且张阿男还能出钱替父母治病,于是小月也就心甘情愿地做起了张阿男的情人。

以身试法,只为博得“红颜知己”一笑

自从小月做了张阿男的情人后,张阿男对小月的感情越发深刻起来,有时一个礼拜都会待在小月的住处。而小月仗着张阿男对自己的宠爱,要求也越来越多,小月甚至提出要张阿男在自己生日的当天,帮自己举办一场“婚礼”,让自己能尝一尝做新娘的滋味,找一找“正房”的感觉。

刚开始张阿男也有所顾忌,因为他本来就害怕两人的关系被别人知道,现在还要高调的举办“婚礼”,那不是敲锣打鼓的告诉别人自己有“第三者”吗?万一传到李阿女耳朵里就要天下大乱了!但小月成天在他耳边又哭又闹,又答应“婚礼”只会邀请自己的亲友,绝对不会对外宣扬、影响张阿男的声誉,于是张阿男也只好就范。于是,小月生日当天,张阿男包下了一个酒店,小月的父母、朋友都出席了这场“婚礼”,小月和张阿男换上了结婚礼服,在灯光音乐的映衬下携手走向香槟和玫瑰花,四边祝福声起,场面好不热闹。而这场“婚礼”,成了引爆的“导火索”,婚姻“战争”终于开始了。

东窗事发,丈夫豪掷千万保障“名声”

虽然小月声称,自己不会将“婚礼”的事情宣扬出去,但她很快就食言了。原来,这一切其实都是小月的“计谋”,她不甘心永远躲在张阿男背后做情人,她故意缠着张阿男办“婚礼”,并暗自派人拍摄了“婚礼”当天全程的录像。小月拿着录像找到了张阿男,要求张阿男立刻离婚和自己结婚,否则就将录像公布到网上,拿给他老婆看,并扬言,还会考虑报警告张阿男“重婚”。

这下可把张阿男急坏了,现在自己的公司正准备上市,在这个节骨眼上闹出这样的事情,如果被妻子知道了,一定会吵着和自己离婚打官司,而最近身边几个商界的朋友,就是因为和妻子打离婚官司导致陷入焦头烂额状态。现在如果自己也陷入这种局面,那自己这几年的心血可就白费了。

为了早日解决这个棘手的事,张阿男一反常态,央求小月谈判,看有没有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案。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两人终于达成了一致约定:只要小月答应不对外宣扬自己和她的关系并将“婚礼”录像交给自己,再也不拿“重婚”说事儿,张阿男同意分五年支付小月共一千万元的“分手费”。双方达成协议后,小月称,为了避免张阿男反悔、好让自己顺利拿到补偿,她还要与张阿男签订了一份“秘密”投资顾问合同。正是这份“秘密”合同,其中包含了小月更大的阴谋。

其实小月在得知张阿男死活都不愿意和妻子离婚、反而要和自己讨价还价时,就已经心灰意冷了。她没想到,自己在张阿男身上付出这么多年的感情,最终还是“敌”不过他的妻子,她的心里又气愤、又委屈。出于报复,小月想出了一个计划,她假意和张阿男达成协议,并事先草拟了一份投资顾问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为,张阿男自愿聘请小月成为自己的投资顾问,并愿意分5年支付共一千万元的顾问费用。这样一来,无论发生什么事情,张阿男都必须按照合约支付小月一千万元。签订合约后,小月并未履行自己的承诺,反而把自己预先刻录的“婚礼”录像寄给了李阿女,这一下张阿男才知道,自己上当了!

为夫保家,妻子与“小三”对簿公堂

在知道丈夫所做所为的一刹那,李阿女气到晕厥,住进了医院。她万万没想到,自己眼里的“好丈夫”,女儿眼里的好父亲,这么多年来竟然瞒着自己做出如此不堪的事情,她恨不得将张阿男千刀万剐。但是看着病榻前声泪俱下的丈夫,他每一句忏悔的话语还是打动了李阿女的心,为了保住自己的家,李阿女最终还是不得不原谅了张阿男。

但事情远远没有那么容易结束,张阿男和小月签订合约后,由于小月很快违反了承诺,张阿男至今只付了400万元给小月,其他余款没有按时再支付。小月一气之下将张阿男告进了法院,要求张阿男按照协议支付钱款。接到法院传票的那天,张阿男的心完全凉透了,由于公司正在上市阶段,自己所有的精力和资金全都投入到了公司中,自己根本没时间和精力再去周旋这件事情。现在又惹了官司,情人告状、妻子埋怨,两边不是人。张阿男这才悔恨当初,自己的快意风流,竟将自己推向了绝境。

回到家中,张阿男迟迟不敢把自己当被告的事告诉李阿女。看到丈夫神色憔悴,李阿女心生疑窦。经不住妻子的连续追问,张阿男原原本本地将事情和盘托出。原本以为妻子又会和自己大吵大闹一番,谁知,李阿女只是轻轻地说了一句:“老公,为了这个家,这场仗就由我去打吧!”张阿男疑惑地看着妻子真切的神情,握着李阿女的手,激动地流下了眼泪。

李阿女找到了律师。听了案情,律师认为,由于小月和张阿男之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投资顾问关系,签订合同的目的实际是隐瞒两人之间的情人给付关系,可谓是用一份看似合法的“投资顾问协议”掩盖两人婚外感情解决纠纷,很明显符合原《合同法》第52条第3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合同应自始无效。另外,张阿男已向小月支付的400万元实际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支付行为损害了李阿女的利益,李阿女可以作为原告向小月提出起诉要求其返还该部分钱款。

为了不影响张阿男的生意,李阿女义无反顾地选择独自面对小月,以张阿男、小月侵害其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月立刻返还400万元。法庭上,李阿女面对昔日的“情敌”,始终沉着优雅,对于小月多番无理的挑衅,回答地不卑不亢,顺利地完成了整个庭审流程。最终,法院支持了李阿女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认为,张阿男赠与小月400万元的行为应属无效,小月返还受赠的40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宣判的当天,张阿男带着孩子一起来到了法庭,拿着判决书,张阿男一家紧紧地抱在了一起。

花心丈夫的一时风流,差点摧毁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而善良的妻子却不计前嫌,为捍卫家庭不惜只身对抗“外敌”,这样的婚姻故事又会给我们怎样的启迪呢?


法律要点

(一)张阿男与小月举办婚礼公开表明“ 配偶” 关系,是否构成重婚罪

在当今经济如此发达的社会中,像张阿男这样,犯下“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的例子并不鲜见,而张阿男的情人小月也曾威胁过要告发张阿男有重婚的行为,那我国法律究竟是如何认定重婚罪的呢?

《刑法》第 258 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其中“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和“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两种形式。

这种事实婚姻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符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 “社会环境下众所周知”的双重要求。

是否能认定重婚犯罪,因个案不同而异。有的观点认为,举行结婚仪式或者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名义相称或对外以夫妻自称的,都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上海二中院有案例中的审判观点认为:“男女双方各有居所,各自拥有不同的生活;在公开的和正式的场合,在不特定的多数人眼里,他们并不公认二人为夫妻关系的,不构成重婚”。

而本案中,张阿男和小月的“婚礼”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呢?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1. “婚礼”的性质是否具有认定重婚所必须的“公开性”

张阿男与小月的“婚礼”,邀请了二十名亲友,虽然“婚礼”的人员范围是特定的,不具有一定公开的性质。

2. “婚礼”的性质是否具有主观要件

张阿男之所以安排这次“婚礼”,其主观上就是让小月“开心开心”,满足小月做新娘的愿望,这与传统意义上的通过婚礼来宣示婚姻关系有着极大的不同,需要加以区分。

3. 案件情节和危害后果方面的因素

张阿男与小月的“婚礼”确实与某些重婚行为有相似性,但我们认为,本质上是为应付小月的不当行为,社会危害性有限,是否严重到要用刑法来规制值得商榷。

(二)如何理解及运用夫妻“家事代理权”

李阿女诉小月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中,对方律师曾提出,张阿男支付400万元的行为,属于运用夫妻家事代理权。即丈夫聘请财务投资顾问,为了家庭成员共同的利益进行的签约,应受法律保护。那么,什么是“家事代理权”呢?

家事代理权,其实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行使的权利。在法律上将日常家事代理直接规定为法定代理,可简化夫妻日常生活频繁相互授权之麻烦,也可减小与夫妻一方交易之第三人的法律风险。在行使上,家事代理权实际应以配偶双方的名义为之,但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之者,仍为有效,行为的后果则及于配偶二人。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家事代理权的,只要未超越家事代理权权限,也应基于这种法定的代理权而推定合同主体一方为夫妻二人。除保障日常生活之效率外,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主要目的之一即在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与夫妻进行交易是有稳固的财产支付保障,维持交易的稳定性,保障民事交易关系中的安全性。

本案中,张阿男为了解决其与小月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使用共同财产,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李阿女的利益,其实与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没有关系。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就是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掩盖当事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真正目的,即表面上合法,实质上违法,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的目的。

正如本案中,张阿男与小月签订的所谓“投资顾问协议”,小月并未有过任何从事投资的资质与经验;另外,张阿男在与小月签订合约后,也从未将任何财产交给小月从事投资,反而却要白白支付给小月400万元的投资顾问费用。以张阿男纵横商场多年的经验来看,这种权利义务如此不对等的合同,如果不是隐含了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他怎么愿意签呢!正是因为两人都清楚地明白,这份合同仅仅是一件合法的“外套”,用来隐藏两人之间解决感情纠葛的根本目的。这种类型的合同就是标准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但《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之后,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已经失效,现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尝试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即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来主张相关的权利。


前车之鉴

(一)如何处理婚姻与企业的关系

许多叱咤风云的企业主,在商场上可谓呼风唤雨,但是一旦涉及到婚姻家庭问题的处理,反而会不知所措,有些人甚至会因为个人生活的偏差影响到整个企业的发展,本案中张阿男幸运地得到了妻子的原谅,成功避免离婚对其公司经营的根本性的影响,但在现实中有许多企业主就没这么幸运了。那么企业主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1. 应加强婚姻稳定与企业发展的认识

很多民营企业经营的问题在于家庭与企业的界限不是很清晰,一旦家庭出现危机,其结果往往是殃及企业,有时还会导致企业的垮掉。民营企业主既是家长,同时也是厂长,在承担家庭责任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比如向国家提供税收,创造社会财富,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等,一旦婚姻家庭出现了危机,就必然会影响到社会责任的承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低效运作。因此,企业主在注重创业、研究竞争对手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家庭内部事务的和谐处理。

2. 冷静面对处理离婚纠纷

如果一旦婚姻关系遭遇红灯,企业主也应当沉着积极地应对离婚案件,切记慌乱、自乱阵脚。面临离婚纠纷时,企业主不能将婚姻问题仅仅看作是自己的个人私事,应冷静考虑解决问题的更好对策。首先要从态度上,应积极应对,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不要激化、扩大矛盾。其次,应考虑调解优先。通过律师或者第三方进行谈判、协调等方式,妥善解决问题。再者,避免通过刑事、举报等手段解决问题,造成矛盾长期不可调和,相互抱怨一辈子。

(二)如何使用婚姻协议,避免婚姻对企业的影响

1.适当考虑“婚前协议”的签署

对企业主或接力“二代”来说,考虑签署婚前协议,是一个理智的选择。婚前财产协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在没有婚前协议的情况下,判定婚前财产的依据是以结婚登记为界,结合财产取得时间判断。对于接力“二代”来说,主要是基于从父母那里承接的企业。在万一面临离婚时,因夫妻财产的法定共有制,给传承的企业以沉重的打击,对企业的纳税、就业容纳等社会责任都会造成影响。

(2)明确婚后取得财产的权属性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在结婚前就签署了婚前协议,则双方的财产将按照约定处理。事实上,这一点才是婚前协议的关键点。签订这份协议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结婚之前,对于结婚之后,双方希望如何分配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其他所得,将法定的财产共有制变成双方约定的财产制。如果双方希望结婚后共同共有获得的财产,也可以不签署婚前协议,因为不签,就自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一体的法律制度。

2.与公司内部治理相协调,保证企业控制权的稳定

比如,目前比较流行在投资之前签署“配偶同意函”,以明确双方对于股权的归属约定,避免投资人的风险,以便实现企业顺利融资。但要注意,企业主、风险投资等不能以类似的文件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规避风险应该合法、条款应公平,既保证企业不受婚姻危机的影响,也要兼顾夫妻约定的公平与自愿。

企业主也需要重视婚姻对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企业设立、发展、投资、上市等等环节,也可以考虑从股权结构设计角度,避免之后可能产生的婚姻、继承风险,妥善处理公事和私事的关系。大多数的公司都有企业法律顾问,但大部分并没有日常的家事顾问律师。鉴于法律服务的细分趋势,以及商事与家事的业务区别,积极听取家事律师的意见,防止婚姻继承对企业经营造成的风险,也是企业主应该具有的意识。






往期回顾

家族财富控制权纠纷 案例分析会(18)|五六董事婚变远离“灾祸”,低调协议离婚化解“困局”

-----------------------------------

家族财富控制权纠纷 案例分析会(17)|称股权“代持” 法院不认,婚内财危险依法可分

-----------------------------------

家族财富控制权纠纷 案例分析会(16)|“非交易”分股票什么程序,“假离婚、真套现” 没有道理

-----------------------------------

家族财富控制权纠纷 案例分析会(15)|雇凶杀人获罪死刑可叹,口头遗嘱有效判决定音

-----------------------------------

家族财富控制权纠纷 案例分析会(14)|“借壳”前夜离婚“卡位准确”,上市财富倍增“两不吃亏”

家族律评


作者|贾明军律师团队

美编|笨鸟喵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家族律评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