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血亲“夺产”的利益平衡与财富规划
作者:贾明军律师
概要
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后,极易引发与原配家庭成员的矛盾,或将不得不面对如何平衡“家人”与“外人”的矛盾与各方利益的博弈。实践中,大部分过错方愿意做部分利益让步,以换取原配与近亲属的谅解。在不得不面临婚外血亲“夺产”隐患下,如何理智处理和化解矛盾是本文讨论的问题。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笔者从过错方配合、不愿配合的两个角度,给出了实务处理的方法与建议,供不得不面临此种境遇的当事人予以参考。
从普通家庭、到财富家族,对婚外血亲“夺产”的防范,从古至今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封建社会有“一夫一妻多妾”制度,有钱有权的男性通过封建礼教与家规内训,平衡不同妻妾所育子女产生的利益矛盾。我们耳熟能详的很多“宫斗剧”,本质就是基于不同母亲生育血亲有嫡庶之分,从而产生矛盾的对抗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体性质与经济制度,婚外血亲“夺产”较为罕见;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随着社会风气与价值观念的不变变化,伴随着财富分配的不断变迁,“创一代”已面临财富交接与继承安排,非婚生子女对“原配家庭”成员的利益矛盾开始显现。此类案例虽不普遍、但绝不罕见。在一些媒体报道中,“婚外生育”纠葛或被技术性“隐藏”,故而公众不知;若矛盾激化诉至法院,案情被各方“申请不公开”处理,从审理到文书上网都进行了屏蔽,故而总体较为隐私。但事实上,婚外血亲“夺产”与家庭财富传承的矛盾,是现实财富传承中很实际的问题。
一
谁是预防筹划的推动者?
1、原配、或原配成年子女,往往是此种筹划的推动者。
1、在得知配偶(几乎均为男性)婚外生育后,妻子即使不担心自己的“正妻”地位、但对于未来共同财产因“外人”参与,引发共同财产纠纷而揪心烦恼,往往是推动妻子解决问题的推动力;而对于原配的成年子女而言,随着父母年龄增加,子女也耳闻目睹了类似“血亲夺产”的案例,自然会代入对自己家庭的影响,且这种事不仅是物质问题的纠葛,还涉及两代人的社会声誉问题。成年子女意识到,父母在世,协调和解决矛盾的可能性较大;父母有一天不在了,此种矛盾激化、走向诉讼的概率更高。
2、过错方自身的反省与担心。
能靠自身的能力积累财富、或者能做大一家企业,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结果,过错当事人自身就有过人之处。在一些外界因素的警示或自己不安全的感受下,过错男方自己也会考虑如何面对现在与未来、怎样面对婚外子女与原配家庭的关系与利益的平衡。
3、非婚生子女母亲的推动。
婚外生育的父母,如果年龄差距较大,对于孩子父亲年迈时或身故后,如何能对自己与孩子进行物质的保障,也同样是其所考虑的事。即使“上位”无望,非婚生子女的母亲也往往会从“保障孩子”利益角度,提出物质诉求。
二
常见的筹划方式有哪些角度?
根据原配夫妇的内心意愿,筹划可以分成两大类:
(一)原配夫妇“合意型”
此种情况下,往往是男方婚外生育被发现、家庭矛盾激化后、原配夫妻仍希望维系家庭,并同意或者基本同意重新对家庭财产予以安排,将原配家庭成员的利益固定。在原配夫妻与其成年子女有共同意愿下,基本不会以离婚的方式,“撕裂”式解决问题,而是通过“协议+过户+金融工具”的方式,平衡各方利益,用缓和的手段解决家庭矛盾。
1、协议:婚内财产约定+遗嘱+公证赠与
(1)婚内财产约定,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对于夫妻婚前、婚内财产的归属比例重新约定,不按照共同共有的法定形式,以求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减少可能从男方处“流失”的家庭财产。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 地婚前、婚后财产,实行“AA”制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但在实际案例中,男方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公司股权往往需要继续保持登记在男方名下,出于实际经营需要,股权不便过户到妻子名下,因此,可能会出现婚内财产约定签署后,男方名下股权在工商注册中没有变化的情况。退一步说,即使妻子可以成为股东、并出面经营企业,但是否可以通过婚内约定,将共同财产“全部”约定为配偶一方,目前司法观点有争议:有的认为只要真实意愿、不违法即可;有的观点则从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愿的判断以及法律依据角度,对此持消极态度。但总之,婚内财产约定,是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解决家庭防范非婚生子女“夺产”的常见基本协议。
(2)公证赠与,主要是在签署婚内财产约定的同时,同步规划夫妻共同财产,提前向下一代传承。比如,原属男方的共同财产,部分给原配妻子、部分提前传承给下一代;甚至父母双方都让渡财产给下一代,可能是子辈,也可能是孙辈。如果在离婚协议里约定部分财产赠与子女,可被视为是夫妻处置共同财产的形式,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即不能反悔;但在婚内财产约定中、或者与此同时,拟订赠与协议条款的效力,涉及父母一方是否有“反悔”的权利,实践观点仍有分歧。为避免此种纠纷,还会建议夫妻将赠与子女的协议进行公证,以符合民法典“赠与经公证后夫妻任何一方再不具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3)遗嘱,指的是原配夫妻双方都要立遗嘱。妻子设立遗嘱,避免丈夫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再继受财产,妻子可将遗产悉数指定由自己子女继承;而丈夫的遗嘱,是为了限制婚外非婚生子女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财产。虽然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制度已被取消,且丈夫订立遗嘱后,可能会重新秘密再立遗嘱,但在原配妻子与子女知晓下,以订立“遗嘱”来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设立防止“夺产”的防线,此举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2、部分资产的过户
比如,父母名下的股权、房产、部分现金资产,可以提前过户到下一代名下。
(1)关于股权的过户,要注意原配婚姻所生子女的年龄、公司发展规划、过户比例,以及子女国籍、是否设置质押、以及子女承接方自身的婚姻风险。
(2)关于房产的过户,因为是父母在世的过户变更,要考虑是否存在限购、父母与子女房产过户的政策与税务影响。
(3)关于现金资产的过户,笔者的建议是,一般情况下,除非下一代子女是专业人员,且做好两代人的婚姻风险防范,尽量避免大额现金直接过户到下一代子女名下。主要原因,是现金性资产是流动性极强的财产,父母一旦丧失了记名持有,若子女管理使用不善,极易引发现金资产的流失,建议通过“保单+信托”的模式,转移财产所有权、实现受益人利益的锁定与指定,以解决现金资产过户的问题。
3、金融工具的应用
主要体现在婚外生育子女权益的保障与现金类资产向婚内子女传承两个方面。
首先,犯错的是婚外父母双方,婚外子女毫无选择权地“被”出生,本身对其就是不公平。不能用生育父母的错误惩罚孩子。为避免直接将钱款给婚外孩子的母亲导致钱款风险的问题,可以考虑用“子女年金”、以及父亲“终身寿”保险,来锁定未成年未婚子女的正当利益,确保在成长、求学和展业的合理开支。
其次,向婚内子女传承现金类资产时,也可以运用保险、信托工具,将现金装入保单或者信托,锁定受益人,以求现金资产的安全传承。
(二)原配夫妻“反目”型
即出于各种原因,原配夫妻不能就丈夫婚外生育子女筹划及具体安排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原配妻子可能选择解决分两种方式:
1、通过离婚诉讼,达到共同财产分割,以求部分财产得到保全。
此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最核心的原因,不仅是感情纠葛,更重要的是财产权益的提前锁定。到此地步下,原配夫妻或丧失了基本的相互信任,只能通过割裂的方式,来达到各自的诉求。离婚诉讼相对是一个漫长、互伤的博弈过程,在以“股权”为主要家族财产的情况下,此种解决方式应慎用,用得不好,反得其噬,还会造成一定的社会消极影响。
2、通过局部筹划,尽可能减损非婚生子女介入财富传承的影响。比如:
(1)原配妻子自己的遗嘱规划,至少可以避免自己的遗产,再由丈夫法定继承、从而间接流失。
(2)核心公司的股权传承、控制以及布局筹划。比如,能否通过和父亲协商,成年子女能参与、甚至控制核心公司的经营权和持有股权,以避免父亲身故后的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益对核心公司造成的影响;通过股权结构的调整,减少父亲身故后的非婚子女介入的影响;根据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提前与公司核心管理层、其他大股东达成一致,以期将来在“股权”及企业经营博弈中争取主动。
(3)“另立山头”,原配子女在父亲配合无望的情况下,提前规划和安排自己的创富方式,做好退路打算。
三
心理疏导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有哪些?
1、从“婚外生育”的原因上来看,要客观分析。
有时候,“婚外情”的过错一方在丈夫、但婚外生育却非丈夫所愿,从归责上,要能客观冷静,不论内心如何感想,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不宜一味埋怨或归咎男方。有的案例中,是婚外异性使用了“计策”或“招数”,在违背男方意愿的情况下,或者是在有意隐瞒下受孕生育,以求一生“饭票”,或求“财”筹码。而孩子一旦出生,“生米做成熟饭”,大多男方也只能接受,不得不面临非婚生子女养育及未来资产安排的现实问题。
2、从原配家庭与“婚外子女”相处来看,虽不苛求“和平共处”,但也不得不需要“换位思考”。
很多案例中,原配妻子及子女从内心意愿,到表述诉求,都是让非婚生育子女“一分钱都拿不到”,但这不仅与法律相悖,而且与男方内心真实意愿也不符。进而使得男方两头受气、左右为难,对非婚子女又难免愧疚,进一步恶化相互关系。因此,对于如何从心理上做好与非婚生子女“长期共处”的准备,做好正确的心理期待、情感与理智的平衡,也是需要从心理上要直面的问题。
3、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来看,孩子一旦出生,即是现实,处理不好,就是一辈子、几代人的恩怨。
如果不得不面临此种困境,从格局上,建议可以多从保障婚外生育子女合法、合理权益上,减少双方恩怨成分,缩小双方心理差距。婚内子女与婚外血亲关系难处,是一个现实问题,如果没有润滑解决的能力和条件,可否从婚外生育子女与原配家庭成员不同的财产保障路径上做筹划,避免同父异母子女在一个公司持股、一个桌上吃饭,各有安排,也是消极解决矛盾可以考虑的问题。
总之,现实是一个纷繁复杂的世界,各种正负能量此消彼长,得失互现,每一个人都在“修行”。错误的“行”成“因”结“果”,影响自己和家人,影响健康及亲情。慎行正路、防患未然,才是正道!
家族律评
作者|贾明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