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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忽悠了!湘桥区人社局教你如何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湘桥发布
2024-09-03

3月5日,湘桥区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走进凤新街道高厝塘村开展主题为“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宣传活动。此次活动,旨在进一步普及宣传社保基金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社会群众依法规范申办社保业务,提高社会公众对欺诈冒领危害性的认识,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活动现场,湘桥区人社局工作人员结合《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一本通》内容,重点围绕养老、工伤、失业等领域欺诈骗保行为和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通过悬挂横幅、制作宣传展板以及发放《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告知书》《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篇》《违规补缴骗保后果很严重 别再被忽悠》等宣传资料,向群众展示欺诈骗保的表现形式及其影响。

工作人员还向群众详细解读欺诈骗保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群众的现场咨询,让群众明白恶意骗取、死亡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同时,向群众公开打击欺诈骗保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鼓励广大群众对欺诈骗保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营造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据了解,自2022年全省开展社保基金提升年行动以来,湘桥区人社局通过内部核查、社会监督、多部门联合行动、畅通举报渠道、深入各镇街、企业、村(社区)开展基金安全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宣传社保政策法规。截至目前,该局遏制了多起违法行为,增强了居民参保法制意识,为辖区社保基金安全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接下来,湘桥区人社局将继续加大欺诈骗保打击力度,通过以点带面,将反欺诈骗保宣传面覆盖到全区各镇街和村居,提高人民群众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意识,守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社保经办机构提醒广大群众:

社保基金安全,事关民生福祉,维护基金安全,人人有责!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积极行动起来,认清欺诈骗保情形,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一)常见的欺诈骗保情形:

1、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资格确认或者申领待遇等,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获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3、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4、通过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5、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历、报告、处方等就医资料或者医疗费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6、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7、已重新就业、服兵役等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但仍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虚构事实进行资格认证,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8、通过伪造或变造档案材料、身份信息或虚构劳动关系参保或补缴;

(二)欺诈骗保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欺诈骗保典型案例:

1、改大年龄提前领取养老金被判刑。某市郑某通过提交修改了出生时间的虚假身份材料,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提前领取养老金。后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其造假情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其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四年。

2、隐瞒家属死亡事实冒领养老金被判刑。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陈某去世后,其家属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在年度生存认证时提供虚假的健在证明,冒领养老金9万余元。人社部门通过跨部门信息比对发现,陈某在有关部门系统登记状态为已死亡,但每月领取养老金,于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陈某家属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监督举报方式:

湘桥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举报电话:0768-2209164

邮寄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春荣路兰花三街东侧湘桥社保二楼

湘桥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举报电话:0768-2219565

邮寄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536号


“湘桥发布”编辑部
编审:戴冰
责编:曾洁 陆霄烁
编辑:苏志腾 陈旭伟 许晓琪 杨佳妮
来源:湘桥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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