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警务】有十种户籍证明赤峰公安不再开了,这是为什么呢?
近年来,群众到公安机关要求开具的证明种类越来越多,这些证明多为有关部门要求群众提供的,多达十数种,甚至数十种之多。然而,其中大部分证明应由其他部门予以调查证实,像“实际居住地证明”、“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证明”等,属于根本无需证明事项;“生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由其他部门或者机构转嫁的证明事项,属公安机关职权范围之外,开具这些证明缺少法律依据。
为了推进公安行政改革深入开展,解决类似“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和证明过滥问题,赤峰市公安局经多方调研,对当事人需要派出所提供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根据户籍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让网络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便民利民原则,制定出台了《不再出具涉及户籍方面“10种证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未落户证明;
(二)实际居住地证明;
(三)生存证明;
(四)除“非正常死亡”之外的死亡证明;
(五)亲属关系证明;
(六)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七)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证明;
(八)户口本、身份证信息一致的证明;
(九)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十)婚姻状况证明。
(一)未落户证明。主要是办理出生证时,卫生部门要求提供。因无出生证不能落户,所以无须出具。
(二)实际居住地证明。可以通过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等法定证件或暂住人口登记信息显示,无需公安机关再出具证明。
(三)生存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四)除“非正常死亡”之外的死亡证明。应由医院等相关部门出具。
(五)亲属关系证明。同第三条。
(六)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与公民在其他部门或单位登记信息不一致,申请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七)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证明。公安派出所对有关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工伤事项赔偿,交纳社会保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购买家电申请补贴等事项过程中,需要认定当事人当前户口性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取消农业、非农业性质划分,不再出具当事人户口性质证明。对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认定户口性质取消前本人户口性质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据实出具。
(八)户口本、身份证信息一致的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九)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同第三条。
(十)婚姻状况证明。应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婚姻登记属于民政部门工作职责,户籍登记中的婚姻登记情况属于群众申报制,不具备证明公民实际婚姻状况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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