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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警情】谎报案情太荒唐 依法拘留没商量——红山警方查处一起谎报案情案

2015-09-10 赤峰公安 赤峰公安

  女子与网友开房,被丈夫发现后报案称被网友强奸,目前该女子因谎报案情被红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前不久,张某(女,25岁)到红山区公安分局报案称:8月26日晚,其在赤峰市红山区某宾馆内被人强奸。该女子自述,其与丈夫吵架后,联系在微信上认识的一名叫王某的男子,两人相约在赤峰市红山区某宾馆见面后,王某将其强奸。

  红山警方立即将王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经过大量工作后警方确认,当天张某与王某在宾馆见面后,张某自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并非强奸。证据面前,张某也承认自己当时是自愿与王某发生关系的,只是后来被丈夫发现,怕丈夫责怪,所以才到公安机关报了假案。

  目前,张某因谎报案情,被红山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学点儿法律

  生活中,我们会在媒体报道上经常见到“谎报警情”和“谎报案情”字样,那么,什么是“谎报警情”?什么又是“谎报案情”?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中的“谎报警情”,主要指编造火警、治安警情等情况,或者明知是虚假的警情,通过拨打110等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一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二项规定中的“谎报案情”,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案件当事人故意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投诉或者提供并不存在或者未发生的违法事实,从而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办案,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从字面解释上看,以上二种违法行为均带有谎报的共同点,即都是没有事实的发生而虚构或伪造了一个事实的发生行为;二是在客观上它都是具备了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谎报了一个事实行为的发生。

  但是从涵盖范围上看,谎报案情应该大于谎报警情的范围。案情包涵有执法权的执法部门所办理的各类案件的情况。警情相对于案情来说,范围就小的多,警情应该只局限于公安机关涉及的刑事案件和治安行政案件。

  再从违法的行为种类和处罚幅度上看,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是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种类,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其处罚幅度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谎报案情的违法行为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种类,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其处罚幅度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谎报警情处罚缺少了情节较轻的情形,处罚幅度较重。

  

  所以,红山警方查处的这起案件中,张某的行为应属于典型的“谎报案情”。


  类似“谎报案情”的案例,您还可以点击以下链接,查阅赤峰公安微信平台之前发布的消息:

  【微警情】“贼喊捉贼”报假警 谎报案情被拘留


  对于“谎报警情”的案例,下面这段视频中【28次报警只为解闷 羊倌被拘】比较典型。(视频时长2分9秒 建议在wifi环境下播放)

http://v.qq.com/iframe/player.html?vid=d0016wqse9a&width=500&height=375&aut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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