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旗警方打掉一家族式电信诈骗团伙 破案十余起 案值逾80万元
2015年8月初,喀喇沁旗辖区发生多起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打电话,以下拨九年义务教育补助款为诱饵骗取钱财的案件。喀喇沁旗公安局立即组成专案组,全面开展侦查工作。
专案组根据线索前往贵州省安顺市,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迅速确定了两名取款嫌疑人为张某某、吴某某,经侦查发现张某某妻子杨某某也为该诈骗团伙一员。时值抗战胜利七十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当地警方日常盘查力度加大,诈骗团伙也因此暂时匿藏。
“9·3”过后,该诈骗团伙又开始联络购买信息、银行卡等事宜,着手实施新的诈骗犯罪。专案组发现情况后当机立断,决定立即收网。9月7日,专案组派到安顺市西秀区、普定县的两个抓捕组同时行动,将嫌疑人张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分别抓获,并于9月11日凌晨3时许押解回喀喇沁旗公安局。
经讯问,三名嫌疑人交代了自2015年6月起,通过网购、电话联系等方式,购置银行卡、电话卡及人员资料后,分别冒充教育局、财政局等工作人员,以下拨九年义务教育补助款为诱饵,进行诈骗的事实。
目前,三名嫌疑人已因涉嫌诈骗罪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关于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两高”2011年4月7日发布了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电信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根据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解释将电信诈骗行为规定为可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规定了5种情形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另外解释也明确了可予从宽处罚的情形,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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