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户籍新政出台,公安厅怎么说?速来围观
9月18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涉及户籍管理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据了解,9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内蒙古户籍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
据介绍,内蒙古自治区的《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推进改革工作要求五个部分。《实施意见》就进一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4条具体政策措施。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迁出多于迁入,特别是城镇人口机械增长速度慢等实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户口迁移政策总的原则是“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自有产权房屋落户没有任何其他条件限制。
在内蒙古自治区所有大中小城市和城镇,只要是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不论住房面积大小,不论自购还是赠予的房屋,本人及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都可以申请落户。
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城镇租赁房屋落户限制。
放开租赁房屋落户,是引导农牧民就近城镇化、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途径。呼和浩特、包头市中心城区以外的中小城市和城镇,只要租住在房产部门备案的出租房屋,本人及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都可以申请落户。
合理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落户条件。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中心城区人口超过了100万,属于大城市。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需要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在这两个城市,租赁房屋人员落户需要具备在当地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条件。就业范围、年限以及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落户条件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根据本市实际自主确定。
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城镇不受住所条件的限制。
基于内蒙古自治区户口迁移政策“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考虑,为了解决大专以上毕业生、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此次户口迁移政策调整,突破了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的限制,为这部分人员增设了落户通道。就是说,在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城市和城镇,这部分人员只要具备合法稳定就业这一个条件即可申请落户;在呼和浩特、包头市中心城区,这部分人只要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所在城市规定的年限,也可以申请落户。
逐步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内蒙古自治区将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作为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内容之一。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的婴儿、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户口迁移证件遗失形成的无户口问题,这次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对这三类无户口问题公安机关必须予以解决。特别是超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随父亲或者母亲落户。其他原因形成的无户口问题,由于形成原因复杂,解决难度较大,下一步按照公安部要求逐步分类解决。
另外,建立健全三项人口管理基本制度是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为消除城乡壁垒、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创造条件。户口登记制度统一后,将不再以户口性质区分农村人和城里人。下一步,各地各部门还需要进一步梳理调整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规定,使各项政策规定与户口性质脱钩,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
建立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者不愿落户城镇的流动人口面临的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主要是完善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下一步流动人口异地办理身份证和网上迁移户口等便民利民服务提供支撑。
此外,这次户籍制度改革不同于以往局部、单一的户口政策调整,而是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牧区产权、财税等众多领域的综合配套改革。相关部门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正在研究制定配套改革措施,努力让广大群众在改革中得到更多实惠。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将指导各盟市公安机关全面清理现行户籍政策,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盟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跟踪评估、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信源:公安厅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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