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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行曝光丨干这事儿,赤峰人都会鄙视你!

2016-09-22 赤峰公安


喜!大!普!奔!


  从2016年9月20日起,3500辆公共自行车覆盖赤峰市红山区、松山区、新城区三大片区,共175个站点,为广大市民提供出行服务。


(图片源自红山晚报)


  大赤峰真是越来越现代化了,争创文明城,指日可待呀~还省去了一大笔办健身卡的钱~从此以后绿色出行和锻炼身体两不误~


  

  可就在今早,小编经过新城区一公共自行车站点时,发现其中两辆自行车的车座已经被扭歪,这才上岗第三天~~小伙伴们手下留情呀!


(网络配图)


  在制作这篇微信之前,小编搜到了一些图片,思量再三终于决定要拿出来“曝曝光”,让大家看看TA们是如何摧残公共自行车的↓


“骑车带人”系列


(无论有没有后座,那里都是你的!)


(坐着硌腚,那就站着)


(爸妈的车筐,宝贝永远的“摇篮”)



(骑车也要和你面对面聊天~乃们好恩爱哦~)



(这些“兽行”的结果:轮胎罩破裂,车轮变形)


“车筐变垃圾箱”系列



(有了它,保洁阿姨再也不担心我乱扔垃圾了)


“私自改造”系列



(DIY专座)


“据为已有”系列



(一定要有一辆是我的"专车"!)


“广告宣传专区”系列



(流动“广告车”,老板直夸我有头脑)


“公共自行车变健身器材”系列



(动感单车ing~)


“鸠占鹊巢”系列



(见缝插“车”)


“故意破坏”系列



(这和租车人到底结了什么仇,太狠毒了)


(“我就试试小刀快不快”)

……


  以上这些图片都是发生在外地的真实案例!各种各样的“伤痕”触目惊心,更有甚者,还会卸走车轮、车把手、脚踏板、座垫等。公共自行车属于公共资源,每位市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去爱护它,破坏公共自行车属于违法行为!


学点儿法律

公共自行车属于公共财产,如果对其故意损坏,损坏价值5000元以下的将进行治安行政处罚;5000元以上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公共自行车为目的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占有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可刑事立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一 


想骑公共自行车玩耍 两小伙破坏锁止器

2015年8月9日,甘肃省兰州市马某和黄某想骑自行车,于是窜至附近一公共自行车网点,强行破坏自行车锁,将两辆公共自行车拉出,致两套公用设施锁止器及公用自行车毁损。经鉴定,被毁损的公共自行车及锁止器价值5200元,安装费用及系统费用900元,共计价值6100元。

经审判,马某、黄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 


故意损毁公共自行车 两小伙被判刑

2015年9月16日,甘肃省兰州市康某、杨某和未成年人马某三人想要骑公共自行车,由于没有租车卡,三人商议决定偷车代步,共偷取四辆公共自行车,致4套公用自行车锁止器及公用自行车损坏,兰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被毁坏财物共计价值9450元。

经审判,康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马某案发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真诚的希望这些场景不会出现在我们赤峰

蜀黍知道能认真看完这篇信息的盆友

都是文明人

爱护公共资源从传播文明做起

请把蜀黍的呼吁分享到你的周围

让每一个赤峰人看到!

共同保护好为我们带来便捷的

城市公共“小绿车”。


Tips

美女记者亲示骑行全流程

关于使用公共自行车,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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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自行车”(ID:IBIKE668)



图片视频源自网络


编辑/王学波 审核/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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