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举报 最高30000元
赤峰市公安局群众举报涉枪涉爆涉刀涉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防范涉枪涉爆涉刀涉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的积极性,发动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涉枪涉爆涉刀涉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线索,有效打击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群众可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涉刀涉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线索:
(一)110报警电话;
(二)市公安局或各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三)直接到公安机关当面举报;
(四)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其他有效方式。
第三条 不得以举报为名诬告陷害他人。对于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不属实,发现举报人有捏造事实,有意诬陷他人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应视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赤峰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线索可直接核查或批转旗县区公安机关予以核查;旗县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应在规定时日内予以核查。
第五条 举报人有权了解举报线索查证结果,但不得干预具体查办进程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举报提供下列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举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线索的;
(二)举报非法制造、组装、贩卖枪支弹药线索的;
(三)举报私藏、私存爆炸物品线索的;
(四)举报非法制贩、运输、销售、购买爆炸物品线索的;
(五)举报非法生产、持有、私藏、携带管制刀具、弩、仿真枪线索的;
(六)举报非法生产、储藏、运输烟花爆竹线索的;
(七)举报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剧毒化学品线索的;
(八)举报非法制造、加工、生产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管制刀具、弩、剧毒化学品窝点线索的。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涉枪涉爆涉刀涉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收缴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20把、弩5支以下或者查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奖励。
(二)收缴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20把、弩5支以上(含本数)的,每案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奖励。
(三)收缴军用枪支、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或者气枪1支的,每案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000元奖励。
(四)收缴军用枪支、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或者气枪2支以上(含本数)的,每案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奖励。
(五)收缴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下的,每案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奖励。收缴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含本数)的,每案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000元奖励。
(六)收缴炸药10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20枚,导火索、导爆索50米以下的每案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奖励。
(七)收缴炸药10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20枚,导火索、导爆索50米以上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含本数)的,每案给予举报有功人员 4000元奖励。
(八)破获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每案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奖励。
(九)破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件,收缴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3000克以上(含本数)的,每案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奖励。
(十)查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等重大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0元奖励。
(十一)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使用黑火药15千克以上,烟火药15千克以上)窝点的,每案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0元奖励。
(十二)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0000元奖励。
第八条 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查证属实并结案7个工作日内填写《赤峰市公安局群众举报涉枪涉爆涉刀涉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
第十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转递、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暴露举报人情况。
第十一条 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是被举报人的近亲属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回避申请,情况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接到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负责支付。市局转交旗县区公安(分)局核查处置的举报线索,在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由旗县区公安(分)局先行向举报人垫付奖励资金,并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分两次上报相关材料至市局审核,市局统一向旗县区公安机关拨付先期垫付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赤峰市公安局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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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治安支队
编辑/李岩
审核/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