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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辱警袭警说不!赤峰公安不只是说说而已!!

赤峰公安 2020-09-09


最近一段时间

全国掀起支持警察严肃执法的热潮

公安部也于1月15日郑重表态

要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严惩袭警犯罪

中央、地方等各大媒体纷纷发声表示强烈支持。


向袭警辱警说“不”

《 人民日报 》( 2017年02月15日 19 版)


  平安祥和、岁月静好的新春佳节,有的人却在用辛勤甚至生命为之负重前行:除夕之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警曲玉权在执勤出警过程中遭歹徒袭击不幸壮烈牺牲。除了曲玉权,就在短短的春节期间,全国至少另有9名警察因公殉职。

  然而在这些让人悲痛的事件发生后,却有一些人在网络上公然侮辱警察、亵渎烈士,甚至是别有用心地煽动暴力袭警。对这些袭警辱警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公安部门快速反应,依法进行了严肃的查处打击,赢得了绝大多数网民的叫好。

  近年来,类似的袭警辱警事件时有发生。袭警辱警事件的频仍,不仅会对警察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带来巨大冲击,也会破坏健康安全的执法环境,如果任由相关现象继续恶化,可能陷入“民不惧法,警难执法”的困境,将极大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事实上,袭警辱警事件频仍的背后,更深刻反映的是一些人对法律规则的漠视。如何更好地保障警察执法权威,事关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需要下大力气解决。

  保障警察执法权威,需对破坏执法行为依法严惩。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条文明确赋予人民警察以正当的执法权,并且针对辱警、袭警等侵犯执法权威的行为明文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为惩治辱警、袭警等违法行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因此,公安机关应坚决运用法律的“铁齿钢牙”切实捍卫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保障警察执法权威,需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打铁还须自身硬”,只有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明晰执法的目标、依据和程序,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努力打造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的警察形象,才会获得人民群众更多的认同,营造更为和谐融洽的警民关系。

  保障警察执法权威,需重视舆论宣传,敢于善于主动发声。在涉警舆论中,往往存在一种批判性预设,即袭警者不会无故施暴,而执法者滥用职权才是起因;在信息传播中,公众也更容易关注负面报道。

  基于此公安机关更要敢于善于主动发声,及时、客观、负责任地还原事实真相,讲清原因、释明责任,既及时澄清舆论误解,也绝不遮掩自身错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姿态积极主动回应舆论,将更有助于塑造良好的警察形象和保障警察执法权威。

近期

赤峰地区也发生了一些辱警袭警案件

看看咱们赤峰公安是怎么办的!

案例一

  2018年1月14日,丁某酒后在喀旗某社区医院内,因琐事打骂医院工作人员,在民警到场后,拒不配合执法,以薅头发、拳打两名民警头部等方式致使两位民警受伤,在民警欲将其强制带离时,其家属候某伙同吕某、于某、李某在公共场合辱骂民警,言辞极其不堪

  现违法人员丁某因扰乱单位秩序、阻碍执行职务被喀旗公安局依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违法人员侯某、吕某、于某、李某四人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分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2018年1月7日15时许,宁城县公安局铁西派出所民警在天义镇一餐馆处置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时,遭到餐馆饮酒人员张某的公然辱骂。

  最终,张某因涉嫌公然侮辱他人被宁城县公安局给予治安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三

  2017年11月25日16时许,刘某酒后进入一药店,无故辱骂殴打店员刘女士、店长徐女士。在元宝山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刘某又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致使一名民警面部受伤住院治疗

  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依法进行刑事拘留


案例四

  2017年12月1日,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疏导车辆时,被一辆过路车辆的车内人员利用手机“快手APP”对执勤民警救援情况录音录像,并配以“这群狗 吃人饭”的文字将视频发布到网站上,公然对执勤交警进行侮辱,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周某某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学点儿法律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公安部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加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意见稿提出,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应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辱警袭警

赤峰公安

不答应

干货

贴士

  • 生活中如遇紧急警情,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 向平台发送“举报”关键词可进行违法犯罪在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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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任晓欢、赵立昕、韩涵

编辑/王晴

审核/宋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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