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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栋写字楼藏三个黑恶“套路贷”团伙 芜湖法院集中宣判

赤峰公安 2020-09-08

芜湖法院对套路贷系列涉黑涉恶案集中宣判

67名被告人获刑涉黑案主犯被判20年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1·15”套路贷系列涉黑涉恶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三起案件共67名被告人分别被一审判处二十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两起涉黑案的主犯均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附加刑。

  诱骗借贷签下虚假借款凭证

  “1·15”套路贷系列案件是今年安徽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摧毁了分别以姜添文、江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以张元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姜添文、樊大鹏获悉小贷行业滋生“套路贷”的牟利模式,便意图从中敛财。同年7月底,姜添文、余育辉、樊大鹏共同出资成立“等你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未注册),并租赁芜湖伟星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606室作为公司营业地点,以低利率、放款快、无质押等假象,诱骗被害人前来借贷,欺骗其签下双倍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协议等虚假借款凭证,公司以平台费、保证金等名义预先收取服务费,随后按期收取畸高利息,被害人出现逾期或“违规”时,组织催收人员以言语威吓、上门滋扰等手段,反复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逼迫被害人或亲友履行虚假借款凭证。自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1月15日,向347名被害人放贷,放贷名义资金累计799.3万元,累计获利3995670元,其中含签订合同时获利1732307元,还款期间获利1823559元,结清时获利380303元,违约金获利59500元。

  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被告人姜添文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组建催收组实施暴力催收

  同样在芜湖伟星金融中心从事“套路贷”的还有以江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江涛注册成立芜湖恒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先后取得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厦门融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芜湖地区的经营代理权。江涛与被告人王鹏共同出资经营“小安时代”贷款产品,另与被告人周小弟、舒月红等人共同出资经营融想资管贷款产品,二个科室由江涛统一管理和控制。

  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江涛等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以服务费、保证金、前置利息等各种名目骗取客户签订“阴阳”借款合同,当客户逾期还款时,江涛与专业讨债团伙合作,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期间,江涛窥见催收行业蕴藏着巨大利益,招募了被告人汤浩洁等人组建催收组,并带领催收人员频繁作案,对数十名逾期客户采取张贴告示、喷洒油漆、封堵锁眼、殴打电击、非法拘禁等手段大肆实施暴力催收。2017年11月,江涛停止“小安时代”贷款业务,与王鹏一同拉拢被告人汪琴娜、汪小兵入股转营与合肥融想公司合作开发的自主产品“恒诺贷”,同样以保证金、服务费等名目诱骗客户签订“阴阳”借款合同、服务居间协议,并制定了苛刻的违约条款。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恒诺公司1805部门共向221名被害人放贷,共计放款名义本金6991000元,累计获利1100336.1元。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恒诺公司1802部门共向33名被害人放贷,共计放款名义本金945000元,累计获利175405.03元。

  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被告人江涛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获悉“套路贷”手段决定入行

  以张元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入行“师从”的正是“等你金融”小贷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张元结识了聂晶、周龙。三被告人了解了“等你金融”小贷公司经营模式,即利用“零用贷”、“空放”的放贷方式以“套路贷”手段牟利后,一致决定成立此类“小贷公司”,共同出资、共分利润。由张元注册成立“聚腾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周龙租赁伟星大厦1905室作为公司地点。该公司以房地产信息咨询为名,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暴力犯罪活动,形成以张元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9月16日至11月中旬,该公司诈骗至少14名被害人,公司名义放贷48.6万元,被害人实际到手资金36.2万元,累计诈骗12.4万元。

  法院一审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犯被告人张元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部分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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