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巴林左旗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依法对两名在微信群中发布不实信息的网民予以教育训诫,李某、赵某二人认错态度良好,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删除不实信息。
无独有偶,2020年1月27日9时18分新浪一微博网民发布博文:“昨晚林东镇死亡一例,忽然感觉死亡离自己这么近,备好粮食乖乖在家避难吧,可是还是好害怕。” 博主回复:“是真的,两个阿旗人去赤峰救治,沿途经过林东抢救,结果一个挂了,一个被带到赤峰了” 巴林左旗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民警获此情况后立即上报,同时核实信息、调查取证。经核实,该博文存在不实情况,该博主系张某,女,21岁,户籍地为巴林左旗,内蒙古某大学在校学生,现放假回家。截止到27日12时05分,民警传唤该人时,该博文浏览量15次,评论两次,无转发。 张某本人意识到错误,认错态度诚恳,主动删除微博博文,网安大队民警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1月24日,微信朋友圈迅速被此图片刷屏。经核实,此信息为谣言。
公安机关已对最初传播者进行了教育训诫,制造谣言者正在进一步追查。 1月26日,巴林右旗公安局网警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现有人散播网络谣言,经调查,对已发现的谣言转发人进行教育训诫,当事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认错态度诚恳,主动删除了不实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警方提醒广大群众:
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警方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信源丨左旗公安、宁城公安、平安巴林右旗
编辑丨田静 审核丨李俊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