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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警、“哈气”、闯杆……元宝山公安依法查处2起违法案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
公安机关再次提醒广大群众
积极配合相关单位防疫工作,规范佩戴口罩,不去人员聚集地,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信源丨元宝山区公安分局
编辑丨田静 审核丨李俊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