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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八个一律”严打涉疫违法犯罪

赤峰公安 2020-09-09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截至2月7日24时,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现有确诊病例31774例,累计治愈出院2050例,累计死亡722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34546例,现有疑似病例27657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345498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89660人。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52例。

  截至2月8日10时,内蒙古自治区累计报告确诊病例52例,其中赤峰市4例(元宝山区2例、松山区1例已痊愈出院、林西县1例);疑似病例10例,赤峰市2例(元宝山区2例)。

  面对复杂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赤峰市公安机关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职责任务,先后出台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八个一律”的通告》,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为全市人民健康保驾护航。截止2月8日10时,全市公安机关已办理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111起,其中刑事案件4起,行政案件107起。

  在这些涉疫案件中,有3人因涉嫌寻衅滋事、1人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其中1人已被逮捕;69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行政处罚;19人因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8人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处罚;7人因殴打他人案件被行政处罚;7人因阻碍执行职务案件被行政处罚;另有13人分别因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侮辱他人、谎报案情、赌博、哄抬物价被行政处罚。

部分案例

(一)2月5日,姚某某驾车行驶至林西县五十家子村加油站疫情防控检查点时,拒绝出示通行证件,态度蛮横,与检查点值守人员发生争执。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二)2月4日,翁牛特旗乌敦套海派出所在辖区车某租住的房屋内,将正在赌博的关某、王某、张某、冯某、车某五人当场查获,五人均被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赌资予以收缴,赌具予以销毁。

(三)近日,新城分局民警发现有人在不足10平方米的车库内进行赌博,民警当场销毁了两台用于赌博的电动麻将机,并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罚。


(四)宁城县张某酒后经过劝返点,拒不配合劝返工作,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宁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


(五)2月4日下午,宁城县必斯营子派出所将聚众参赌的9人当场查获,对利用麻将赌博的郭某、曹某、孙某、陈某四人分别处以500元罚款的处罚;对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的谷某、郝某、张某、孙某、姜某五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六)2月2日晚,李某在红山区昭乌达路某宾馆要求入住,工作人员告知其暂停营业,但李某拒绝离开并持续吵闹。民警到场后向李某解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劝离,李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辱骂民警。2月3日,李某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七)2月3日下午,红山区贾营子村暂住人员龚某回其临时住所时,在村口拒绝配合检查登记,并辱骂撕扯工作人员,被红山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八)2月4日,王某在通过赤峰四中对面胡同防疫工作检查点时,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登记检查,辱骂并撕扯工作人员,被红山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九)2月4日,红山区三眼井村居民李某在驾车准备回住所时,拒不出示出入证,拒不配合检查登记,并将工作人员打伤。被红山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十)2月5日,池某驾车通过红山区怡康家园小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点时拒不出示出入证,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员”工作,并推搡及抢夺工作人员手里的手机,被红山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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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应对当前形势,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赤峰市公安局重申“八个一律”,提醒广大群众切实遵守紧急状态下的各项命令,杜绝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一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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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八个一律”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赤峰市公安机关将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八个一律”,坚决依法从严从重“零容忍”打击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一律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一律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一律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一律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一律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相关线索,举报电话:110。


赤峰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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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王晴 审核丨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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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警方“八个一律”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


赤峰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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