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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泄露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的通告

赤峰公安 2020-09-08
关于严禁泄露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的通告
第6号

为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确保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严防泄露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各旗县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信息保护工作。为疫情防控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疫情防控指挥部许可,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收集掌握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疫情防控内部信息要添加显著标识,严格控制传阅范围,杜绝拍照、截图和电子版随意传播;收集掌握个人信息要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滥用。
三、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对外泄露疫情防控内部工作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
四、各卡点、药房、居民小区等场所在对人员出入情况进行登记时,所采集的信息应由专人收集上报,相关登记材料要定期上交主管部门,不得私自留存,严禁擅自复制传播。
五、任何人不得通过微信、QQ、微博、网站等社交媒体以及抖音、快手等视频平台制作、传播包含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图文音视频。
六、广大市民要对网传信息科学甄别,转载网络消息要选择官方权威信源渠道,自觉做到来源不明的消息不轻信、未经证实的消息不转发,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七、各网络平台管理者、互联网群组管理员须积极履行管理责任,严格平台信息审核发布流程措施,规范群组成员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避免出现散播非官方主流媒体发布的疫情信息、个人隐私等情况。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问题的,移交纪委监委查办。

赤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6日

丨王晴 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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