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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 敖汉警方处置多起侮辱诽谤他人案件

赤峰公安 2020-09-08

随着即时通讯软件的普及,微信群聊日益成为大家生活、工作的重要部分。正如个人权利有边界,网络活动亦应受到法律约束,在微信群中肆意侮辱、谩骂他人可能构成侵权。

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20年7月30日9时许,敖汉旗公安局敖吉派出所接到群众齐某(化名)报警称:在牛古吐镇某村微信群内,一个名叫“人生**”的微信号在群内发布消息,说齐某家的商店里出售的都是假货,食品能吃坏人,大家不要去他家买东西等消息,对齐某家商店造成恶劣影响,要求公安机关查处。

经查:人生**微信号使用者为刘某(化名),为同村另一家商店的老板,因村民都去齐某家的商店购买商品,心生怨气,在群内发布不实消息,对齐某进行诽谤。刘某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主动在发布消息的微信群内向齐某道歉。同时,敖吉派出所对刘某处以行政罚款伍佰元处罚,现已执行。

案例二

2020年7月31日10时许,长胜镇某村村民杨某(化名)来长胜派出所口头报警称:同村的王某(化名)在微信群里侮辱他,要求公安机关查处。

经查:长胜镇某村村民王某与杨某多年因某块耕地存在确权纠纷,今年王某抢种该块耕地,引发杨某不满,杨某因此将王某起诉,王某得知后便在微信群内发送信息对杨某进行辱骂。

经民警依法讯问、王某本人陈述申辩及微信截图证实,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王某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现已执行。

案例三

2020年8月4日8时许,贝子府派出所接到贝子府镇某村苏某(化名)来所报警:同村朱某(化名)在微信群里发信息,涉及侮辱苏某和他人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内容,对苏某的名誉在相当范围内造成了负面影响,要求公安机关查处。

经查:朱某发现其丈夫与同村苏某往来微信信息暧昧,其丈夫发的朋友圈苏某都会第一时间评论,且评论内容很暧昧,朱某一气之下,在同村信息交流群内,发送信息三十七条,对苏某进行辱骂。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公然侮辱他人,敖汉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给予朱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现已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示

微信群聊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应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不随意发表不当言论,不仅是法治社会公民自觉遵守的道德规范,更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在网络上被侮辱诽谤无需忍气吞声,受害人应及时进行取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既可以及时报警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侵权之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信源丨敖汉公安微警务审核丨李   华
主编丨江   枫编校丨李俊材编辑丨王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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