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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第三期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赤峰公安 2024-0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做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健全完善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改善了行政管理工作,提高了执法水平,对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赤峰市公安局对《行政处罚法》新修订部分进行专题展播,集中体现党和国家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


  强调“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中,虽然规定了对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但该规定却没有明确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的,能否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多次处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规定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该规定细化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减轻了行政相对人的责任程度。  延长部分违法行为处罚时效。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对于特殊的行业领域,两年时效期显然过短,如食品、药品、金融行业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并被发现。因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罚时效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充分考虑到行政违法案件的差异性、复杂性,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行政处罚权下放基层。考虑到基层行政机关管理人口多、处罚需求大,基层管理迫切需要承接更多的处罚职权。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但需注意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对执法权下移的效果定期组织评估,并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以确保符合执法权下移的初衷。  

供稿|法制支队

编辑丨田   静

主编丨李清哲

审核丨江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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