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拍案释法】环保治理莫忘升级,超标排放企业被罚

南京生态环境 南京生态环境 2022-07-31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信访投诉反映南京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车间内外长期散发刺鼻气味。


法条追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办理情况


2022年4月8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该单位正常生产,企业建厂时建有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用于处理喷漆废气,因环保要求的逐步提高,企业先后将填漆、烘干、丝网印刷等有机废气也接入该废气治理设施,但未对该套废气治理设施进行重新评估、升级。现场检查发现,活性炭表面可见明显的脏堵,更换频次及更换量均不符合环评要求,疑似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废气排口进行检测,其中喷漆废气排口非甲烷总烃为51.9mg/m3,超过《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标准40mg/m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处罚款16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环保要求的逐步提高,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措施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当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环节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重新对生产工艺和相应的污染治理环节进行评估、升级、改造,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满足实际需要,杜绝“小马拉大车”的现象。

通讯员:房军 编辑:杨柳、李雨寒

空气质量预报

5月20日空气质量轻度污染AQI范围101-121首要污染物O3
往期推荐:




一图读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南京浦口: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全力打好治水攻坚战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王燕枫带队调研南京江宁都市型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情况、辐射微科?

【治气利器】一套装置+一个系统,高效摆平油气难题


环保“生物多样性”宣传进校园

策划:石勇、张健审核:褚方樵、王莎发布:王超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在看你就赞赞我!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