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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释法】环保治理莫忘升级,超标排放企业被罚
2022年4月,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信访投诉反映南京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车间内外长期散发刺鼻气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随着环保要求的逐步提高,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措施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当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环节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重新对生产工艺和相应的污染治理环节进行评估、升级、改造,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满足实际需要,杜绝“小马拉大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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