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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关注】湖北580多万人能省一大笔钱!这些费用政府帮你出

2017-10-18 湖北普法

好消息!

特大好消息!

湖北社保扶贫新政策来了!

581万贫困人员能省钱了!



1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就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作政策解读。


《实施意见》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四个方面的扶贫政策,助力我省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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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县级财政代缴最低标准保费


《实施意见》明确,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由县级财政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贫困人员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我省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不计入收入


社保制度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衔接时,享有优先原则。具体讲:


“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省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做好相关制度衔接,保证贫困人员有更多收入来源。


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


《实施意见》明确,原则上,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给予资助。对同一贫困人员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的,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资助。


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等6类困难群体,省政府明确,其个人缴费部分由相应职能部门落实。不在6类范围的其他贫困人口,由县(市、区)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一级医疗机构报销不低于90%


《实施意见》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提高5%,且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5%。据悉,今年,我省各级财政共安排资金220亿元,保障全省4791万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降


《实施意见》将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以下。一个保险年度内,贫困人员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从而可将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大病保险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工伤保险



机构先行支付


《实施意见》提出,相关行业要按项目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保尽保。对符合规定的贫困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确保他们及时得到救治。


失业保险



贫困人员不缴费


根据我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减轻贫困人员缴费负担,《实施意见》规定,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本人将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仍可享受与参保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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