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次会议【附:任免名单】
平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次会议
平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次会议
平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次会议
平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次会议
2月28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雷新平,副主任王青峰、郝建新、郝士正、梁生仁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副县长李成海等列席会议。会议由王青峰主持。
会议听取了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办理情况的报告、县人民法院关于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办理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县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草案);表决通过了相关人事任免事项。通过职务任命的9名政府工作部门和7名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面对国徽进行了庄严的宪法宣誓;会议还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会议指出,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在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代表建议答复办理工作整体取得了较好成效。特别是县人民政府从去年12月中旬开始,连续4周通报建议办理进展,进一步强化了承办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时效意识,提升了建议答复办理成效。县人大常委会继续实行重点建议主任、副主任领衔督办及工作机构具体督办制度,进一步凝聚了建议答复办理的工作合力。希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规范建议分类整理、集中交办、跟踪督办等环节的工作,推动建议办理由“答复满意”向“结果满意”升级,收到更加积极的成效。县人大常委会将把建议跟踪督办有机融入今年的监督工作之中,并探索开展优秀代表建议评选、承办代表建议先进单位评选等活动,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更加扎实的成效。
会议要求,通过任职的同志一定要铭记誓言,不忘初心,践行承诺。一要把牢政治方向,强化党性原则;二要始终尊崇宪法、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三要忠于职守,为党和国家事业履职尽责;四要强化宗旨意识,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五要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
会议强调,即将召开的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是在全市全面挺进全省第一方阵首战之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是在“十三五”规划实施关键之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开好本次会议,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凝聚全县上下建设“大美古城、小康平遥、国际旅游城市”强大合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府两院”、各代表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严把程序,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会议圆满成功。同时,各乡镇人大也要及早动手,及早安排,认真做好乡镇人代会的筹备工作,按时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平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
(2017年2月28日平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本荣同志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王静陆同志为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阴怀平同志为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
孙有毅同志为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
闫二民同志为县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范旭光同志为县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主任;
郝风华同志为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
梁富荣同志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武昭华同志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王春明同志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王静陆同志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郭如平同志县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耿开宏同志县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乔增文同志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冀志瀚同志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主任职务。
平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
(2017年2月28日平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李清泽同志为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武凯山同志为县农业委员会主任;
梁绍晋同志为县林业局局长;
张增贵同志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梁富荣同志为县统计局局长;
孟刚同志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中凯同志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王建仁同志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侯世俊同志为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任志峰同志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乔林龙同志县农业委员会主任职务;
张增贵同志县林业局局长职务;
张广庆同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职务;
阴怀平同志县统计局局长职务;
孙有毅同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张天诚同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平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梁富荣同志辞去平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7年2月28日平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第27条的有关规定,平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2月28日审议通过,决定接受梁富荣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平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平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0条的规定,梁富荣同志的平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