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4人野外用火 被行政拘留! 警钟长鸣!
近日,平遥公安局卜宜、孟山、段村派出所相继查处了野外用火案,4人被行政拘留。
2017年4月3日上午11时30分许,卜宜乡护林员在巡逻工作中,发现明子村村南的山区处冒烟,随即报警。
经卜宜派出所民警察立即赶往现场查看,系明子村村民杜某上坟烧纸引起山区杂草着火,民警将其传唤至所内进行询问,杜某某对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平遥警方依法对违法嫌疑人杜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处罚。
2017年4月2日下午17时许,卜宜乡护林员在巡逻工作中,发现果子沟村村南的山区处冒烟,随即报警。经卜宜派出所民警察立即赶往现场查看,系果子沟村民段某某在自家的地里焚烧杂草,民警将其传唤至所内进行询问,段某某对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平遥警方依法对违法嫌疑人段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处罚,对辖区清明节期间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4月2日,孟山乡护林员在巡查中发现,石圐圙村田间有荒草起火冒烟。县公安局孟山乡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在禁火期内野外用火的违法嫌疑人崔某现场抓获。经查,违法嫌疑人崔某回村清明祭祖,在地头上坟烧纸,导致引燃地里周边杂草,所幸未造成其他损失。崔某以为可以逃避巡查,却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平遥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2017年3月29日15时许,段村派出所接到希贤村民报警称:在段村镇希贤村发生火情。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赶往案发地点,经调查走访,现场追踪,成功锁定了违法嫌疑人程某 ,经突审,该对其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希贤村村民程某(男,46岁,平遥县段村镇希贤村人)在明知该村为护林防火区,但仍抱着侥幸心理在自己家田地里烧荒点草,导致引燃旁边山坡上的杂草。
目前,平遥警方已于当日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人程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通告】晋中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特险期森林防火通告
当前,气温升高、降水偏少,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加之林区春耕备耕、清明祭祖、踏青春游、施工作业等人为活动和野外用火隐患增多,我市进入森林火灾高发期。为有效预防森林火情、火灾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每年3月至5月为我市森林防火特险期。在此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全市规划的林业用地和林缘300米范围)野外用火。
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严格监管督导,夯实预防、扑救、保障等各项森林防火工作。
三、 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涉林风景区、生态庄园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林区电力、电信线路和公墓、厂矿等各类经营管理企业都要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加强宣传教育,配备机具设备,严密巡查看护,落实防范措施。
四、 全体森林防火巡逻宣传员、设卡检查员、巡山护林员、高山瞭望员、视频监控员要按时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宣传警示,严格查缴火种,有效处置隐患,及时报告火情。
五、森林防火区旅游、徒步、祭祀、庙会和生产作业等活动,要服从森林防火管理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六、 进入森林防火区人员、车辆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主动履行森林防火义务,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七、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学校要做好对学生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八、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都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接到火情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安全扑救,高效处置。
九、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款“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十、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晋中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