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古城通行证第3批需审核的号码并附第2批取消号码
审核古城通行证通告(三)
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依据《平遥古城车辆通行证办理规定(试行)》的办理条件,对原有的古城通行证分批公示进行审核,公示期内车主需到平遥县公安局古城旅游警察大队(干坑村委会院内)审核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古城通行证将予以取消,之后产生的违章处罚责任自负。
第三批公示如下
公示期为2017.9.14—2017.9.27:
取消古城通行证通告(二)
对于第二批通告未审核的古城通行证,即日起予以取消。
平遥县公安局古城旅游警察大队
2017年9月14日
附:
一、办理条件
1、古城内居民或其城外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车辆可以办理通行证,二代以外直系、旁系亲属不得办理。
2、军车、司法、消防等特别标志车辆进出古城无需办理通行证,押运、救护等地方牌照车辆应办理通行证。
3、各机关、事业单位用于会务、公务活动需出入古城的车辆。
4、电力、水务、环卫、城建、园林等用于日常维护的车辆。
5、古城内宾馆、商铺营运面积在1000㎡以下的,可办理1张通行证;营运面积在1000㎡以上、2000㎡以下的,可办理3张以下通行证;营运面积2000㎡以上的可办理10张以下通行证。
6、遇有抢险救灾等特别紧急情况,车辆无需办理通行证,但应在24小时内向旅游警察大队备案。
二、办理程序
1、古城居民及配偶子女车辆办理通行证时需车主持古城内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行车证申请办理。
2、押运、救护等车辆办理通行证需持单位介绍信 (需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行车证,由单位统一办理。
3、各机关、事业单位的会务、公务车辆需报旅游警察大队核定数量后,由政府主管领导核批后办理通行证,办理时需持单位介绍信(需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车主身份证、行车证,由单位统一办理。
4、日常工程维护车辆报旅游警察大队核定数量后,由政府主管领导核批后办理通行证,遇有重大项目、特殊情况的由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临时通行证。
5、城内宾馆、商铺的车辆办理通行证,需持工商营业执照、特行证、车主身份证、行车证,经古城管委会核实审批后申请办理。
6、旅游警察大队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对车辆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发放通行证。
7、办理通行证的车辆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旅游警察大队进行年检。
8、婚丧嫁娶及其它特殊情况需临时出入古城的车辆,需提前3个工作日报旅游警察大队备案。
9、办理通行证的情况定期在平遥县政府网予以公示。
三、限制性规定
1、所有客车、出租车不得办理通行证,微型普通货车、微型箱式货车可以办理通行证,轻型及其他货车不得办理。
2、宾馆、客栈不得办理7座及以上车辆的通行证。
3、在古城内因驾驶证1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无证驾驶被交警部门处罚过的驾驶员及其对应车辆不得办理通行证,已办理通行证的一律予以取消。
4、在古城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处罚累计3次以上的驾驶员及其对应车辆不得办理通行证,已办理通行证的一律予以取消。
5、单位办理通行证车辆违反上述第3、4条规定的,旅游警察大队对单位予以书面告知,再次发生上述情况该单位已办理的所有通行证一律予以取消。
6、通行证标志需粘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逾期未年检被拍照处罚的责任自负。
7、办理通行证车辆进出古城车牌必须保持清洁,因车牌污损无法识别被拍照处罚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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