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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两份检察建议助力追缴2671.03万元土地出让金
近日,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自然资源局发出的吴起县院行公〔2020〕61062600014号、吴起县院行公〔2020〕61062600015号《检察建议书》为国家收回2671.03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第二检察部主任张立坪拿着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回函,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针对上述情况,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2020年5月底,上述企业将拖欠的2671.03万元土地款如数缴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两会“检”影】检察干警全覆盖 旁听人大代表审议检察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