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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21年1月15日 被检测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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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涉性侵女童报道被撤,哪个国家治理这种人渣最严厉?

上市公司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案仍在发酵。舆论批评上海有关方面没有及时发布信息,甚至要求媒体“撤稿”,有损政府形象。


同时,舆论也指出该案存在股票内部交易,熟人作案“有偿猥亵”等疑点。《法制日报》旗下新媒体《法治长三角》前天指出,王振华涉嫌猥亵9岁女童,岂能删帖了事?


7月3日晚上9时左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今年6月30日晚上10时许,普陀警方接到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某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一酒店,女儿后来在房间内遭一名男子猥亵。



7月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姓男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2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周姓男子到公安机关自首。目前,这两人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经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


海警方后来证实,这个被刑拘的王姓男子就是拥有多个闪光头衔的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王振华是上海市政协委员、江苏省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被称为慈善家。在2018年胡润百富榜中,王振华父子以230亿元人民币(约46亿新元)位列榜单第133名。



但舆论质疑,既然王振华7月1日下午就已到案,上海警方为何3日晚上才发布通报?而且,7月3日下午,上海《新民晚报》等媒体报道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的消息后,却被有关方面要求撤稿。此前7月1日和2日,新城控股大宗交易频现,很可能是有人知道王振华“出事”后迅速抛售新城股票。


尽管上海有关方面要求媒体撤稿,但主流官媒《光明日报》《人民日报》、新华社7月3日晚上纷纷发声,要求从重从严查处王振华猥亵幼女案。


《人民日报》官微在评论中对该案提出了三问: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输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态利益链?嫌犯有无性侵女童前科?评论强调,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



《法治长三角》前天发表文章说,对如此恶劣、泯灭人性的事件,不论出于何种因由,皆不可删帖,更不能删帖。


文章开篇指出:正当舆情四起,矛头直指新城控股57岁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9岁女童时,所有帖子瞬间被删。

 

文章说:如此恶劣、泯灭人性的事件,早已超出常人所能忍受的范围,不论出于何种因由,皆不可删帖,更不能删帖。如果7月3日的删帖,确实是有人背后操纵,想遮天蔽日,维护王振华的社会形象。不禁不寒而栗,当社会话语权任由少数个体操纵,公平正义何以伸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我们相信,在严厉的舆论审视和公正的法律制度面前,任何想要动用私权遮盖的恶劣行径,终将会受到应有的制裁。哪怕犯罪者是身家数千亿、拥有众多社会头衔的富豪贵人,也绝不能操纵舆论、颠倒黑白、混淆视听!

 

值得一的是,法制日报的上述文章还说:涉案的周某某是否还给其他富人提供这样的不正当交易,是否存在一个完整的地下链条?如果有的话,还有多少女孩落入魔窟,多少衣冠禽兽参与此类勾当?


 

这个质问与人民日报不谋而合,事实上,坊间传言更为惊人。


我们相信,在严厉的舆论审视和公正的法律制度面前,任何想要动用私权遮盖的恶劣行径,终将会受到应有的制裁。哪怕犯罪者是身家数千亿、拥有众多社会头衔的富豪贵人,也绝不能操纵舆论、颠倒黑白、混淆视听!



目前,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初步来看,如果侵害事实成立,王振华面临的结果可能有两个:

 

1.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显然,王振华符合从重处罚标准。

 

2.以强奸罪论处。

 

鉴于受害女童为14周岁以下的幼女,且已造成身体损伤,犯罪情节恶劣,因此,即使未直接发生生殖器接触,王振华也很可能会被判处强奸罪。

 

像这样的性侵女童案件,在我国并不少见。

 

2015年,以公益自我标榜的“百色助学网”的创始人王杰,被证实性侵多名女童。他打着“公益助学”的幌子,不仅截留捐款个人敛财,而且想拿到助学款的女生,还必须陪王杰“睡觉”。


 

他将侵害女童做成了一门生意,以此换取“感恩费”。

 

当暗访的记者伪装成“老总”与王杰见面时,王杰不仅在酒席上当众播放他与多位女学生的性爱视频,还表示“今晚来吃饭的女孩儿,我差不多全部睡过了,有的从12岁睡到现在。”


 

2016年,王杰因强奸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除此之外,还有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安徽潜山校长性侵犯幼女案……

 

但长期以来,我国并未对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行为,在刑法中通过专章或专门的总括性罪名进行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儿童性侵害立法进行特殊保护,而是与强奸罪等罪合并论述,作为“从重处理”的情节。

 

比如在《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中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属于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

 

此外,对性犯罪者进行密切追踪(如佩戴电子脚铐)等措施,在我国尚未提上日程,而儿童性侵的前科犯,恰恰累犯概率极高。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赵俊甫回忆,有一被告人曾先后6次猥亵女童,先后被判实刑或劳教,但每次出狱后不久,又重操旧业。

 

关于我国对儿童性侵犯的打击上,无论从立法还是执行,都有更多的讨论与进步空间。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针对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法规,也可供参考。


 

在美国,性侵儿童是一生的污点

 

性侵儿童者在美国没有隐私可言,他们将终身背负耻辱,永远没有权利与自己的过去一笔勾销。

 

无论他们迁往何处,都必须在当地社区登记报备自己的行踪、住址、驾照号码、体貌特征,警方还会将上述信息向社区公布,并放上互联网,提醒大家警觉提防。

 

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便捷地查询到自己的社区附近是否有曾经的性侵犯居住,公开信息包括他们的照片、住址、工作地点、身高、体重、犯罪记录……详尽之极。这些信息都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查询,无需注册,只要输入邮编,或者非私人的简单信息即可。

 

除了严密监控之外,美国对儿童性侵者祭出的另一个法宝是重刑。

 

佛罗里达州规定性侵12岁以下儿童,刑期一律25年起,最高死刑。自首无法减刑、不得假释、不得担保,出狱后终生佩戴GPS监控装置,每6个月回警局报告一次,禁止接近学校区域。

 

除了对已经发生的性侵案从严处理外,美国应对儿童性侵的另一个举措是严厉打击儿童色情。

 

未成年人性侵案的犯罪者,高度集中于恋童癖群体,所以,严厉打击儿童色情,可以有效识别潜在的犯罪者,扼杀犯罪种子。

 

美国对儿童色情的态度非常严苛,连观看视频都不允许。2017年10月,一名中国留学生在美国被捕并判处10年监禁,原因是警察在他电脑中发现了儿童色情视频,视频中的孩子年龄只有6岁或8岁。


 

在韩国,化学阉割合法

 

根据法案,罪犯在刑满出狱后不但会被带上电子脚镣,而且将被继续一对一监视,6个月后决定是否继续,监视总时长不超过7年。


 

韩国陆续通过《性暴力特别修正法案》(“熔炉法”)及《对性犯罪者进行防止性冲动的药物治疗相关法案》(化学阉割)的修订。

 

“化学阉割案”在2010年被韩国国会通过,2011年正式落实。

 

2012年5月韩国首次依法对性侵 4 名未满 13 岁儿童的「少儿性嗜好症患者」重犯处以化学阉割。



对于性暴力的受害者们来说,当社会环境不够宽容,舆论不够善良,机构不够完善时,最起码还有法律作为底线,来保证最后的公正。

 

否则报复,将成为正义的核心。

 

性侵儿童事件,与我们的距离并不遥远。

 

在我国,根据最高法的数据,2015年至2018年11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罪案件11519件,平均每天几乎有7例。而遭受过性侵的未成年受害者中,14岁以下儿童占比达到80%。

 

更可怕的是,大多数性侵者并不是陌生人,而是家长的熟人、孩子的师长:66.25%的儿童性侵案,是熟人作案。

 

愿国家有一个严格的法律作为底线,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阳光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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