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禁蒙面法》,今天凌晨0时起生效。
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规定「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有关法例赋予特首会同行政会议的权力范围广泛,包括可以订立规例,扩大警方的权力。
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日(4日)下午3时宣布通过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今天(5日)凌晨0时起生效。
在新规例下,任何人身处受规管的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或非法集结(包括暴动)、未经批准的集结时,使用可能隐藏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属犯罪。
林郑月娥称,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的决定不容易,但以今日情况来说,是必须的。
她表示,近4个月出现超过400场示威、游行和集会,之后往往演变成衝突,逾1100人受伤,其中300人为警员。而且在9月29日和10月1日的暴力事件中,暴力进一步升级,包括衝突由往日集中在一两区变成遍地开花,亦由往日与不同意见人士对骂,变成行私刑解决。
她强调,虽然引用的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但不等于香港进入紧急状态,行会也不是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而是在香港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情况下,订立任何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
林郑介绍,这是规例,属先定立后审议的附属法例,会在立法会10月16日复会后,提交予立法会审议。
香港保安局长李家超对《禁止蒙面规例》进行了补充介绍。他指出,此规例目的是阻吓及减少蒙面下的暴力行为,以及帮助执法搜集证据。
李家超解释,规例禁止在三个情况下蒙面:参与《公安条例》规管的游行集会、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以及非法集结或暴动时蒙面。一经定罪,最高可囚一年及罚款2.5万元(港币)。
他补充道,以下情况下容许蒙面:因从事专业或受雇工作、宗教理由及健康或医学理由。
李家超指出,规例赋权予警员,在某些情况下要求身处公众地方的人,除去该人的蒙面物品,以核实身份。不遵从者最高可囚六个月及罚款一万元。
兰桂坊集团主席、团结香港基金理事盛智文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香港现阶段的法律和社会秩序已经崩溃,当局必须採取严厉措施,落实《禁蒙面法》将能帮助香港遏制暴力升级。
盛智文认为,允许示威者戴口罩是暴力行为的催化剂之一,「当戴起面罩时的确会改变一个人的个性,如果我不知道你是谁,会使你很坚强。但是,当必须露脸时,情况就不同了」。
盛智文引述一名警察朋友称,示威者在蒙面时的形象非常强烈,但一旦被捕摘下面具时,就只是很年轻的学生,「这是很令人遗憾的」。他又形容示威者的暴力行为就像在「打机」一样,「他们的心态是要击败敌人,而眼前的敌人即是警察。我认为这对警察是不公平的。」
世界各国禁止蒙面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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