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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国安法细节出炉:中央设驻港国安公署 管辖“极少数”案件

香港国安法草案共有六章,其中规定香港要设立国安委员会,由特首担任主席。草案还规定,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国安案件,而不是循例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指派法官审理。


 图/文汇报


香港国家安全法草案细节出炉,中央政府将设立驻港国安公署,并明确在特定情形下,该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极少数”案件行使管辖权。分析认为,北京立法过程中已做出让步,但也通过特定机制设立“安全线”,力求在保留香港自治权和维护国安之间取得平衡。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0日结束每两月一次的例会,新华社会后公布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香港国安法草案的说明,其中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这也是继中联办、驻港部队和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后,中央在香港设立的第四个直属机构。

 

根据说明,驻港国安公署职能包括分析研判香港国安形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履行维护国安职责,收集分析国安情报信息和办理危害国安犯罪案件,并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罪案行使管辖权。

 

港区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解读,“特定情形”是指与战争或外交相关等港府无法控制的情形。而“管辖权”则包括执法与司法,可在拘捕犯人后送往大陆,由大陆司法机构审讯。他也向港媒透露,国安法量刑标准与香港刑法相近,案情轻微者监禁三年,严重者则监禁五年至10年,没有罪行会判终身监禁。

 

香港国安法草案共有六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附则;共66条。其中规定香港要设立国安委员会,由特首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长和警务处长等高级官员。港府警务处将设立国安部门并配备执法力量,律政司也会设立专门的国安罪案检控部门。草案还规定,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国安案件,而不是循例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指派法官审理。

 

 图/文汇报


(一)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1)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2)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4)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5)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


(1)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2)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三)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1)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2)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4)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


(5)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


(6)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四)明确规定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


草案第三章“罪行和处罚”分6节,对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处罚规定以及效力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规定四类犯罪行为的刑罚。


(五)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1)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2)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本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和措施。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六)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1)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2)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3)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4)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草案还对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辖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需要说明的是,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草案在附则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正思香港顾问公司总裁陈少波接受访问时指出,根据香港《基本法》,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也得由特首征得立法会同意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草案规定和《基本法》并无根本冲突,之所以由特首指定人选,可能是考虑到“并不是每位法官都有资质和能力审理国安案件”。

 

陈少波根据草案研判,中央基本还是让港府主导执法、检控和审讯,但又通过规定“特定情形”和驻港国安公署的监督权等机制,为国安执法设立“安全线”。这说明中央既要落实维护国家安全,也希望最大限度地减轻港人的疑虑。“接下来就要看香港社会对中央的让步是否会给出善意回应,让京港之间形成政治互信。”

 

但公民党党魁杨岳桥认为由特首指定法官的做法违背司法独立原则,草案又规定当香港法律与国安法不一致时,适用国安法规定,而国安法解释权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可能令香港司法独立空间进一步收窄。


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极少数”定义不清,难道要有个比例?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官员19日对香港国安法表达顾虑,欧洲议会同天高票通过决议,指一旦香港国安法生效,欧盟应入禀国际法庭,控告中国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考虑对中国实施经济制裁。

 

陈少波注意到,草案中特地提及要根据《公约》保障港人的权利和自由,这在中央立法中并不常见,“这不仅是为了让港人安心,也是让国际社会放心”。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发声明称,港府会全力确保国安法在香港有效实施,并就成立国安委和在相关机构设立专职部门开展筹备工作。与此同时,香港多个工会和学生组织举行反对香港国安法的“罢工罢课公投”,若达到6万人投票门槛,将考虑发起罢工罢课行动。


最新消息:多个工会宣布罢工「公投」结果,总投票人数只有16,975人,不足6万人「公投」目标的三成,故罢工行动被否决,中学生行动筹备平台代表、香港众志副主席郑家朗至午夜约12时公布罢课公投结果,称前往票站投票的学生实体票仅得约3,500票,远低于5,000张实体票的目标,故罢课行动亦被否决。


此外,梁爱诗表示:维护国安委员会顾问不是“太上皇”

 

香港前律政司司长、基本法委员会前副主任梁爱诗出席电台节目时表示,未能看到“港区国安法”草案的具体条文内容,感到有点失望,但人大法工委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草案说明,已解释到大众很多疑虑。

 

据《信报》报道,梁爱诗指出,草案说明提出,香港特区要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分析研判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形势,制定维护国安政策,而不是执行法例。日后这个委员会将向中央负责,并设有顾问;而顾问只会为委员会提供意见,无权执法,预料不可以指令委员会做或者不做什么。

 

梁爱诗认为,这名顾问不是“太上皇”,并无“尚方宝剑”,也并非拥有无限权威,如顾问提供的意见不适用,委员会未必一定采纳,强调委员会顾问不可以直接行使权力。

 

对于行政长官应当指定法官审理国安案件,梁爱诗指出,香港法官委任程序经过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特首不可以选择自己的法官,只可以拒绝作出委任,但作为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特首有特别的资讯和能力,决定如何处理案件。


出台香港国安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在重塑香港政治生态的基础上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但香港的矛盾由来已久且非常复杂,香港国安法只是一个新的开始,它的效果如何,还需要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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