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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指引:曾犯罪者,未必不获信纳任董事

来源 | 明报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须能让交易所信纳其适合担任,其中任何人干犯涉及违反诚信的罪行如诈骗、虚假文件等,将不适合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私人公司方面,对董事资格亦有一定限制,如有关公司董事的专业资格,如从事金融、证券公司或地产代理公司,因为犯罪而被取消,其董事资格可能会受影响,惟一般情况下,仍可出任董事。


郭炳江2014年被禁任公司董事5年

翻查数据,新鸿基地产 (00016.HK)旗下旗下子公司新鸿基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资深董事郭炳江,于2014年底因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控罪被定罪、禁止任职公司董事5年,于2017年上诉失败后继续服刑至去年3月出狱。由于事隔5年,理论上郭炳江可再获选为公司董事。

香港联交所在2015年6月更新的指引信指出,过往有违规或犯罪纪录不一定令个别人士不获接纳为上市公司董事,最重要是过往犯罪性质或定罪是否令人严重质疑个别人士诚信,该人士很可能对上市后的申请人发挥重大影响力,兼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才确定有关人士是否适合,未致对被定罪者封掉任职董事的后门。

不过,在上市公司而言,多年来在判监后重新能复任董事者基本无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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