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拟扩大纪律处分权力,倒逼上市公司炒失当高层
港交所昨日(8月7日)发表咨询文件,建议修订联交所的纪律机制﹐修订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措施,为期两个月,于2020年10月9日(星期五)结束。
咨询文件对《上市规则》第二A章项下联交所的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措施作出多方面的检讨,以确保有关纪律机制持续稳健及有效。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表示:「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设立的纪律机制已有一段时间未有作出重大的修改。透过这次咨询,我们希望全面检讨有关机制使其切合所需,继续维持市场质素,符合持份者的期望并与国际最佳常规一致。」
陈翊庭亦表示:「我们的目标是令联交所有权运用一系列的纪律制裁措施,保障投资大众及联交所辖下市场的持正操作,促进良好企业管治,并对失当行为起阻吓作用。」
咨询文件就多项建议及加强措施征询市场意见,当中着重加强联交所对个别人士的失当及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的追究权力,以及施加适当的制裁,其中包括:建议扩大声誉性制裁的范围,以及确保可对更多个别人士采取纪律处分行动,包括本身并非董事、但属导致违反《上市规则》或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违反《上市规则》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对现行纪律机制的主要建议及加强措施如下:
降低现时对个人发出公开声明的门坎;
加强对个人发出公开声明后的跟进行动;
取消现行禁止上市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的门坎;
增设针对个别人士的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加强受到公开制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披露规定;
引入违反《上市规则》的间接责任;及
将纪律机制的覆盖范围扩大,将例如结构性产品的担保人、与联交所签订协议或承诺的有关各方也包括在内。
相关咨询链接:
http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0/200807news?sc_lang=zh-HK
对失当高管或董事的「声誉性制裁」
此次港交所咨询由现时针对公司董事作声誉性制裁,扩大可对公司高级管理层出手,也增设「董事不适合性声明」最严重的声誉制裁,增加对上市公司保留失当董事、高层的潜在不便,倒逼令公司更换人选。
现时,港交所针对上市公司违反《上市规则》后,可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士作「声誉性制裁」,其依严重性由浅至深:
私下指责;
载有批评的公开声明;
公开谴责;
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此次咨询建议扩大第四条的的适用范围,包括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董事不适合性声明」,较「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更为严厉,但只适用于董事。
此次咨询建议增设的新制裁。
港交所在咨询文件建议,将「高级管理阶层」定义为担任行政总裁、监事、公司秘书、营运总监或财务总监;或在董事直接权限下执行管理职能;或在公司通讯或其他数据中被指为高层的人士。
「补救性制裁」降低门坎,失当的高管或董事如果不处理,上市公司或面临停牌除牌
在后续制裁方面,港交所建议,若上市公司保留被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或「董事不适合性声明」的高层或董事职位,港交所可以禁止上市公司使用市场设施,如公司有意批新股将不获通过。港交所建议,将有关禁止使用市场设施制裁门坎降低,删去现行施加禁令中「故意」 或「持续」(未能 履行职责)的条件。
另外,港交所也会保留在严重个案,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或取消上市地位,和执行修正或补救性制裁的权力。
港交所也建议,将纪律机制的覆盖范围扩大,将例如结构性产品的担保人、与联交所签订协议或承诺的有关各方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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