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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谴责、批评某上市公司及其10名董事


3月29日,港交所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光宇国际集团科技有限公司(01043.HK)

(2) 执行董事宋殿权先生

(3) 执行董事罗明花女士

(4) 执行董事李克学先生

(5) 执行董事邢凯先生
(6) 执行董事刘兴权先生
并批评:
(7) 执行董事张立明先生
(8) 独立非执行董事高云智博士
(9)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增林先生
(10) 独立非执行董事朱艳玲女士
(11)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肖建敏先生

 

2017年至2019年间,光宇国际(01043.HK)附属公司进行了多宗涉及买卖股权的交易。这些交易属于须予公布及/或关连交易,受《上市规则》约束。但是,光宇国际没有就这些交易刊发公告,及/或取得所须的股东批准。光宇国际的内部监控措施亦有所不足。


有关董事没有采取足够行动,确保光宇国际遵守《上市规则》。他们亦未能履行有关该公司内部监控的职责。


光宇国际及有关董事已被联交所制裁。除上述的制裁外,该公司亦被指令委聘独立专业顾问,以检讨内部监控措施;及委任独立合规顾问。有关董事亦被指令参加培训。

 

重要信息:
上市发行人必须就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遵守《上市规则》,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及就有关交易进行表决的权利。
董事在进行重大交易前,应考虑《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及积极采取行动确保公司遵守相关规定。
董事亦须持续地确保公司有充分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他们须确保公司员工得到足够培训,及具有相关资格及经验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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