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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管理,超大型平台不得自我优待、需定期审计

http://www.samr.gov.cn/hd/zjdc/202110/t20211027_336137.html


10月29日,为科学界定平台类别、合理划分平台等级,推动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各类平台用户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

意见稿提出,结合我国平台发展现状,依据平台的连接对象和主要功能,将平台分为六类(表1):网络销售类、生活服务类、社交娱乐类、信息资讯类、金融服务类、计算应用类等。


表1 平台分类

平台类别

连接属性

主要功能

网络销售类平台

连接人与商品

交易功能

生活服务类平台

连接人与服务

服务功能

社交娱乐类平台

连接人与人

社交娱乐功能

信息资讯类平台

连接人与信息

信息资讯功能

金融服务类平台

连接人与资金

融资功能

计算应用类平台

连接人与计算能力

网络计算功能


同时,综合考虑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意见稿》将互联网平台分为三级(表2):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


表2 平台分级

平台分级

分级依据

具体标准

超级平台

超大用户规模

在中国的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

超广业务种类

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

超高经济体量

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0亿人民币

超强限制能力

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大型平台

较大用户规模

在中国的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

主营业务

具有表现突出的平台主营业务

较高经济体量

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亿人民币

较强限制能力

具有较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中小平台

一定用户规模

在中国具有一定的年活跃用户

一定业务种类

具有一定业务

一定经济体量

具有一定的市值(估值)

一定限制能力

具有一定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意见稿从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算法规则、价格行为规范等34个方面提出要求。针对超大型平台经营者,意见稿单独从9个方面进行规范。


对于所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意见稿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违法删除、篡改相关用户评价内容,不得不当干预用户评价的正常呈现方式。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实施经营者集中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义务,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实施集中。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将经由平台服务所获取的个人数据与来自自身其他服务或第三方服务的个人数据合并使用。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限制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就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纳税有关信息,并提示有关主体办理税务登记。


对超大型平台经营者,意见稿提出包括如下等数项要求: 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在用户访问、注册、登录、获取其所需的平台服务时,不将使用其他关联平台提供的服务作为前提条件;应当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平等对待平台自身(或关联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不实施自我优待;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和用户获取其提供的服务提供便利;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与内控机制,对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数据跨境流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开发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数据安全。应当确定数据安全责任人,明确相关人员的名单与联系方式;应定期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本指南所规定的主体责任遵守情况进行审计,并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发布书面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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