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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操纵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某金融人士遭「终身禁业」

https://sc.sfc.hk/Tuni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3PR9


香港证监会宣布,终身禁止康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康宏资产管理)前持牌代表黄冠成(男)重投业界(注1)。

证监会经调查后采取上述纪律行动。调查发现,黄参与一项涉及一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的公司(A公司)的股票操纵计划(注2)。


在2016年6至7月期间,黄作为康宏资产管理的财富管理顾问成功说服其同事X参与该计划。X继而招揽及安排其十名客户向涉及该计划的操纵者购买A公司的股份。X的客户同意持有该等股份一至三个月,期间操纵者据称将会推高A公司的股价。他们亦同意只会在X允许下才出售该等股份,以换取相当于交易价值12%至15%的现金回佣。然而,在X的客户获准沽出股份之前,A公司的股价暴跌,令他们蒙受了重大损失。


黄协调、安排及促成X的客户向操纵者购买该等股份的交易。具体而言,每次交易前黄都会事先与操纵者确认日期、时间、规模及价格并向X发出详细指示,以确保X的客户的买盘指令与操纵者的卖盘指令互相配对。黄随后会从操纵者收取现金回佣并支付予X,再由X分派予其客户。


证监会亦发现,当黄在2018年出席与证监会进行的会见时,明知而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回答,以隐瞒他参与该计划一事,因而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注3)。


证监会认为黄并非获发牌的适当人选,原因是他的行为令人对其品格、可靠程度,以至其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和公正地进行受规管活动产生极大怀疑。


证监会在决定对黄采取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 黄的失当行为属蓄意、严重且明显有欠诚实,并导致X的客户遭受重大损失;



  • 他企图隐瞒其失当行为及误导证监会,因而妨碍了证监会的调查;



  • 有需要向业界传递具阻吓力的强烈讯息,以示证监会绝不容忍有关失当行为;及



  • 他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
1. 黄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并于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5月15日及2015年9月16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隶属于康宏资产管理(现称环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现时并非证监会持牌人。
2. A公司其后被私有化,及于2021年撤回上市地位。
3.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4(2)条,任何人在看来是回答证监会调查人员根据该条例第183(1)(c)条提出的问题时,明知而说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话语,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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