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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境外上市备案制下香港上市规则主要修订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天元律师 Author Tian Yuan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香港团队


简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 「联交所」)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一份题为《建议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修订《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中国发行人的条文修订》的咨询文件以及常见问题编号118-2023(以下统称咨询文件」),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作出建议修订,以回应近期中国监管机构对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及发行证券相关法规的变动情况,并就其中部分修订咨询市场人士的意见。本次咨询期将于2023年3月24日结束。


联交所本次对《上市规则》的修订,删除了对于中国境内企业赴港上市不再适用的规则,明确了有关中国境内法规变动下香港上市流程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因应近期中国境内法规的变动,将中国境内企业赴港上市及发行证券从香港的规则和流程上进行有机衔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联交所一直以来致力于为所有来自不同法域发行人的投资者提供相同保障的努力。


一、 本次修订背景


中国发行人境外上市的法律框架于1990年代初形成,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下称 「《特别规定》」)、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1994年8月27日证委发[1994]21号文件)(下称「《必备条款》」)等组成。结合前述法律框架,联交所在1993年推出《上市规则》第19A章及附录13D部,以处理因内资股与H股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份而衍生的问题,并反映特定股东保障的条款。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以下合称 「境外上市新规」),确立了将所有形式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与发行证券统一纳入备案管理的制度规则体系,境外上市新规将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同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与境外上市新规合称「境内监管新规」),明确《必备条款》及《特别规定》将于2023年3月31日起废止。根据境外上市新规,中国发行人赴香港上市不再参照《必备条款》,而应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来制定公司章程。同时,内资股和H股的持有人不再被视为不同类别的股东。此外,境外上市新规确立了备案制,要求境内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在此背景之下,《上市规则》第19A章及附录13D部的部分规定已无继续适用的必要。因此,联交所对《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以与境内监管新规进行衔接。同时,联交所亦根据境内监管新规带来的规则方面的变化重新检讨其他与中国发行人有关的《上市规则》条文,并公开征询市场意见。


二、 本次《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以及影响


本次香港联交所对《上市规则》的修订分为两部分:


(A) 第一部分:根据境内监管新规修订《上市规则》


第一部分是针对境外上市新规而做出的相应修订。由于有关修订乃为反映中国法规的相关变动,故香港联交所将不会就此进行市场咨询,并将于后续适时公布修订的生效日期。


第一部分的主要修订总结如下:


(B) 第二部分:《上市规则》针对中国发行人的其他修订建议


第二部分是针对中国发行人无须再按照《必备条款》将其内资股和H股的持有人视为不同类别股东,故此,联交所建议修改《上市规则》中原为处理因内资股与H股被视作不同类别股份所衍生的问题而订立的条文。联交所现正邀请公众就第二部分的修订提出修改意见,公众咨询将于2023年3月24日结束。第二部分的主要修订总结如下:



三、 结语


本次香港联交所针对境内监管新规的建议修订回应及时且全面,将境内监管新规在香港监管和实践的层面向公众以及不同的市场参与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有关的修订将帮助市场释疑、明确监管思路、增强对香港资本市场的信心。



*特别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如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意见,请向相关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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