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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女孩将不雅照片、视频存手机,丢失后被敲诈10000…

2017-02-09 聊城日报-十万个聊城人

捡了东西要归还

父母和老师从小就这么告诉我们

可是在东阿,一男子捡了手机不归还,还敲诈勒索

结果悲催了……


  男子在超市门口捡拾到手机,非但不归还失主,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以向失主亲友公开散布手机内存储的不雅照片、视频为由进行威胁,并向失主索要钱财。

  近日,东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云南昭通人,初中肄业,农民。

  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付某某在东阿县青年街天天超市北十字路口处,捡拾到被害人晓艳(化名)丢失在该处的白色华为荣耀3X手机一部。在晓艳要求付某某归还手机时,付某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以向晓艳的亲友公开散布手机内存储的晓艳不雅照片、视频为由进行威胁,向晓燕索要10000元现金。晓艳不得已于2015年4月20日通过支付宝转入付某某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内1000元,并于2015年4月26日转入付某某提供的马某某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内1500元。另据法院查明,案发时被害人晓艳系未成年人。

  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不雅照片及视频为威胁,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付某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社会,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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