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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重要文件将印发,国务院吹风会答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7月29日,国新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相关情况。



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在吹风会上表示,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两个文件。


两个重要文件“抢先看”


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


赵昌华首先介绍了两个文件的相关情况。


第一个文件是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含6个部分共16条: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二是明确行政裁量权制定职责权限。主要就严格履行制定职责、规范制定权限作出规定。三是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主要就如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作出规定。四是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主要就明确制定程序、充分研究论证作出规定。五是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主要就规范适用裁量基准、强化监督管理、推进技术运用作出规定。六是加大实施保障力度。主要就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培训作出规定。


第二个文件是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22年7月21日,国务院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在清理工作中,坚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务院明确的“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聚焦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领域,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二是最大限度推进清理成果落地见效,对修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三是依法推进改革,对取消的罚款事项,提出了信息化查验、“双随机、一公开”等替代监管措施,确保改革措施既能落到实处,也能保障行政机关管得好,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


赵昌华介绍,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社会预期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一是在制定职责权限方面。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的政府及其部门,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二是在准确规定裁量内容方面。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三是在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方面。明确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根据管理需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四是在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方面。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要按照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关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五是在加大实施保障力度方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人徐志群


如何保证行政裁量权基准得到有效执行?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人徐志群表示,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效果好不好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效力是否明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使用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否得到有效监督。针对这些情况,《意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在行政执法决定中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二是调整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对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要及时修改。


三是不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取消或调整罚款事项

并不意味着不再监管


为什么要清理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的标准是什么?对此,赵昌华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执法的重要指示要求,不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质量,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务院部署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


这次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国务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一律”:第一个“一律”就是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第二个“一律”就是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第三个“一律”就是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


“取消或调整罚款事项以后,并不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再监管了,因为罚款只是监管手段之一。”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在吹风会上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监管:一是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二是提高监管能力、丰富监管手段。三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四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保障安全。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


交通运输是第一批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的领域之一。对此,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表示,交通运输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合理罚款规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一是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将清理工作纳入了同期开展的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并组织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交通运输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同步开展清理。二是全面摸排、深度清理。对公路水陆领域27部行政法规、139件部门规章设定的475项罚款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逐项研究,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三是转变方式、提升效能。交通运输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行政管理变革,转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监管规则,在取消、调整不合理罚款规定的同时,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下一步,对于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31个不合理罚款事项,交通运输部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取消和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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