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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成立新的领导小组,王勇任组长!


8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成立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撤销。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完善质量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审议重大质量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质量强国建设工作,研究解决质量强国建设重大问题,部署推进质量提升行动、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全国“质量月”活动等重点工作;督促检查质量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通知》明确,领导小组由国务委员王勇担任组长,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国务院副秘书长王志清、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林念修担任副组长,还有31位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田世宏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及专家参加。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质量工作。









《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函〔202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撤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完善质量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审议重大质量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质量强国建设工作,研究解决质量强国建设重大问题,部署推进质量提升行动、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全国“质量月”活动等重点工作;督促检查质量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 长:王 勇  国务委员


副组长:罗 文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王志清  国务院副秘书长


    林念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毛定之  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


    赵泽良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郑富芝  教育部副部长


    张雨东  科技部副部长


    徐晓兰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杜航伟  公安部副部长


    张春生  民政部副部长


    左 力  司法部副部长


    朱忠明  财政部副部长


    凌月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赵英民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张小宏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徐成光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刘伟平  水利部副部长


    马有祥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盛秋平  商务部副部长


    杜 江  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


    李 斌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宋元明  应急部副部长


    范一飞  人民银行副行长


    彭华岗  国务院国资委秘书长


    张际文  海关总署副署长


    王道树  税务总局副局长


    田世宏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盛来运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邓波清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副署长


    吴曼青  工程院副院长


    周 亮  银保监会副主席


    胡文辉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王 伟  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


    黄 荣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田世宏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二)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及专家参加。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质量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8月23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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