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事关市民出行!
家有电动车的朋友注意啦!
从2023年1月1日起
在浙江全省范围内
所有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不得上道路行驶
如果继续违法上道路行驶
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处以
300-500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将被没收车辆
淳安县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车主(驾驶人)的告知书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车主(驾驶人):
您好!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规定,请你尽快淘汰或置换。若在2023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一、一律扣留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二、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均属于机动车】,按机动车管理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未参加强制保险,按强制保险2倍处312元罚款;
准驾不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处200-2000元罚款,记9分;
无证驾驶的,除罚款200-2000元外,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致交通事故频发,且驾驶人的相关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为消除安全隐患,请大家抓紧淘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版权归淳安发布所有,转载须告知!
来源:淳安县公安局
编辑: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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