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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拒不执行政府通告、擅自提前复工等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

爱大鹏 2020-08-29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拒不执行政府通告、擅自提前复工等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在深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拒不执行政府通告、擅自提前复工等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是省政府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紧急措施,省内各类企业均有义务遵照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企业对安全生产保障和员工健康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或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命令、决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企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相关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八、企业准许或者纵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儿童保育、美容整容及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引起相关疾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大鹏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编辑 | 林晓环

统筹制作 | 深圳市大鹏新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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