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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剧普法】追热剧“我的岳父会武术”,别给自己普法错“涨姿势”

2017-01-06 法治新疆


  近日,电视播出《我的岳父会武术》,引得许多追剧迷的欢迎,因为剧中设立了有趣的情节,参演演员也深受群众喜爱。然而,剧中一些情节却误读和弯曲了我国的相关法律,小编带你去看看。


剧中的《婚姻法


  男主在8年前与A女结婚,A女生了个儿子之后就出国了,此后7年杳无音信。男主经过多年寻找已经对妻子归来不抱希望,就向法院申请宣告A女失踪,后法院宣告A女失踪。


  此后,男主与B女交往并谈婚论嫁,为了顺利和B女结婚,男主向民政部门申请与A女离婚,并在拿到离婚证的当天与B女登记结婚。


  岂料,男主与B女刚登记不久,A女就回来了,还患上了精神病对男主死缠活缠(后来剧情交待是装的),弄得B女很不开心,就借住在了一个大款女客户家。



  大款朋友上网查了《婚姻法》,然后对B女说:失踪人回来后,和男主的婚姻关系就恢复了,此时你和A女都是男主的合法妻子,男主是一夫二妻,他需要在1个月内做出选择,认可哪一个妻子,结束哪一段婚姻。听完,B女彻底崩溃了,因为A女此时是精神病人,男主不能单方面提出离婚,如果要离,需要A女的监护人同意才行。



  但是男主一家的种种做法感动了A女父亲,也就是男主的前岳父。于是前岳父签字同意男主与A女离婚。



  这样,男主终于和B女幸福地在一起了。然后电视剧就剧终了。


真实的《婚姻法


  上面的剧情简介足以作为一道《婚姻法》入门考题了。有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弄错了,我们一一梳理,看看实际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

如何与失踪人离婚?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如上述条文,宣告失踪是一种法律上的认定。公民被宣告失踪后有很多法律后果,但其婚姻关系并不当然解除。也就是说,配偶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不能当然地再婚,否则就是重婚。若要再婚,必须与失踪人先离婚,所以剧中男主先与A女离婚的做法是对的。


  但是,如何与一个失踪人离婚呢?剧中说的是男主向民政部门申请,并领取了离婚证。这是完全错误的。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述法条表明,我国有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去民政部门办理并领取离婚证;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宣布二人离婚。两种方式对于结婚婚姻关系的效力而言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在于:协议离婚基于双方一致的意思,有离婚证,诉讼离婚的一般是一方单独提出的,即使法院判决了离婚,也只有判决书,没有离婚证。


  与失踪人离婚,由于一方失踪,无法表达意思,所以不可能经由协议离婚的方式。一方如果要离婚,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准许原告与失踪人离婚。


  因此,与失踪人员离婚属于判决离婚,民政部门不能办理,当事人也不可能领到离婚证。剧中男主向民政部门申请与A女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这与法律规定不符。


  最后说明一点,与失踪人解除婚姻关系,除了提起离婚诉讼外还有另一种办法,即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一旦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则与其的婚姻关系也就自动解除了,这和丧偶的道理是一样的。


2

失踪人再现后婚姻状况为何?


  既然能够与失踪人离婚,那么如果被离婚的失踪人再现时,其与原配偶之间的婚姻状况为何?


  如前所述,与失踪人离婚是通过诉讼方式实现的,法院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即使失踪人再现,只要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没有被撤销,则效力不发生变化。据此,我们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失踪人再现后的婚姻状态:


  情况一:原配偶离婚后没有再婚。由于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准许与失踪人离婚的判决书,因此失踪人再现并不能自然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二人如果要恢复婚姻关系必须办理复婚手续。


  情况二:原配偶离婚后再婚,但现在后建立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如离婚或者配偶死亡)。即使原配偶现在没有处于婚姻关系中,但由于此前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原配偶与失踪人离婚,故而失踪人再现不能自然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二人如果要恢复婚姻关系必须重新结婚。


  情况三:原配偶离婚后再婚,且后建立的婚姻关系处于存续状态中。此时由于配偶已经与失踪人离婚,并且与他人建立了新的婚姻关系,故而即使失踪人再现,其与原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不复存在,原配偶与现任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不存在电视剧里说的“两个婚姻都有效”的状态,原配偶也无需在一定时间内作出认可哪段婚姻的选择,这是电视剧里的错误之处。如前所述,如果电视剧中对法律的解释成立,那么就会出现法律上承认一夫二妻,甚至一夫多妻的现象,这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


3

能否与精神病人离婚?


  完全可以。因为我国《婚姻法》秉承的判断是否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其中一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关。


  首先,如前所述,由于精神病人属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能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无法适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另一方如要离婚,需要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


  其次,由于精神病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能参加诉讼,因此要由其监护人代为参加诉讼。一般来说,夫妻双方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是第一位的监护人,所以此时要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再由新的监护人代精神病人参加诉讼。


  最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仍然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以此作为是否判决二人离婚的依据。一般来说,精神病人经久治不愈,或者在结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病情的,都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而被判决离婚。


  综上可知,夫妻一方是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完全可以提出离婚,是否离婚由人民法院裁量,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否同意无关。这是电视剧中的另一个错误,当然如前所述,此时男主与A女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谈不上离婚的问题。


相关案例: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相互扶持,建立家庭,缘分弥足珍贵。然而,有些人却抵不过距离的冲击,不止夫妻感情淡化,还公然和第三者生活在一起,完全不顾及家庭和谐。2016年11月18日,萧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重婚案件,被告人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韦某于1986年与其妻子刘某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女,现子女均已成年,并且开始独立生活。婚后初期两人感情不错,后因生活压力所迫,韦某前往江苏省张家港市某镇务工来养家糊口。在打工期间,韦某发现其邻居李某也在此打工,因为二人是老乡,所以来往比较密切,逐渐产生了感情。在2002至2013年初,韦某与李某开始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4月育有一女,在此期间,韦某已经很少回家与其妻子刘某一起生活。2016年5月,刘某在无奈之下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状告丈夫犯有重婚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自诉人刘某指控被告人韦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韦某辩解,其与李某育有一女是事实,但并没有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能构成重婚罪。经法院调查,在被告人韦某与李某同居期间,二人在打工所在地登记《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时,相互均以“配偶“身份填报相关信息。同时,该地工作人员的现场采像可以证明,该登记表所有内容都是由当事人自行完成,且房东及邻居都可以证明被告人韦某与李某同居生活的具体情况,所以法庭对被告人韦某的辩解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读库、萧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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